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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3刑法CHAPTER THREE · CRIMINAL LAW

主线:刑法概览(原则 · 适用范围)→ 犯罪构成(四要件)→ 排除事由(防卫 · 避险)→ 犯罪形态(预备 · 未遂 · 中止 · 既遂)→ 刑罚体系(主刑 5 种 + 附加刑 4 种)

导言刑法概览

刑法制定与体例
项目 内容
第一部刑法 1979·7·1 通过,1980·1·1 施行
现行刑法典 1997 年全面修订,1997·10·1 施行;迄今已通过 刑法修正案(十二)(2024·3·1 施行)
体例 总则 + 分则 + 附则(两编一附则),450+ 条文
总则内容 犯罪的一般原理(犯罪构成 / 排除事由 / 形态 / 共同犯罪)+ 刑罚的一般原理(刑罚体系 / 量刑 / 执行)
分则内容 十大类罪(按同类客体分类),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

一 · 三大基本原则

原则 核心要义 条文 / 体现
★ ①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 第 3 条 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
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 4 条 · 定罪 / 量刑 / 行刑三环节平等
③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 5 条 · 重罪重刑、轻罪轻刑、罪刑相称
刑法任务(第 2 条 · 必背)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,以保卫国家安全,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维护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。

§ 3.1刑法总则

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。核心考点:① 刑法适用范围 ② 犯罪构成要件(主体 / 客体 / 主观 / 客观)③ 排除犯罪性事由(正当防卫 / 紧急避险)④ 犯罪形态(预备 / 未遂 / 中止 / 既遂)⑤ 刑罚体系(主刑 + 附加刑)。

一 · 犯罪与犯罪构成 · 三特征 + 四要件

犯罪的概念与三特征

犯罪,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(第 13 条)。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(但书)。

犯罪三特征(缺一不可)
特征 性质 内涵
★ ① 严重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行为对国家 / 公民 / 社会造成实质危害——决定是否值得处罚
② 刑事违法性 法律特征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(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)——划定界限
③ 应受刑罚处罚性 后果特征 达到应当动用刑罚的程度——法律后果

三者关系:社会危害性是基础(决定是否值得处罚)· 刑事违法性是界限(罪刑法定)·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后果(达到刑罚程度)。三者缺一不可。

犯罪构成四要件
犯罪构成四要件(同时具备,缺一不可)
要件 组合 内涵 细分
①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
(谁 + 怎么想)
实施危害行为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自然人(年龄 + 能力)+ 单位(双罚制)
②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故意 / 过失 + 目的 / 动机
③ 犯罪客体 客观要件
(侵害什么 + 怎么做)
刑法保护而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 / 同类 / 直接客体
④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行为 / 结果 / 因果关系
多选陷阱 · 四要件边界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:✔ 犯罪主体 / ✔ 犯罪主观方面 / ✔ 犯罪客体 / ✔ 犯罪客观方面
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:✘ 犯罪对象 / ✘ 犯罪结果(仅结果犯中才是)/ ✘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(少数犯罪才是)/ ✘ 犯罪动机(仅部分犯罪)
① 犯罪主体 · 自然人 + 单位

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(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+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)和单位(公司 / 企业 / 事业单位 / 机关 / 团体,原则:双罚制)。按是否要求特定身份,还分为一般主体(达到年龄能力即可)与特殊主体(如国家工作人员)。

刑事责任年龄 · 四档分层(第 17 条 · 修正案十一调整)
年龄档 责任能力 适用范围
不满 12 周岁 完全无责任 绝对无责任年龄,不论犯何种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
已满 12 不满 14 相对无责任 仅犯故意杀人 /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/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
已满 14 不满 16 相对无责任 仅对 8 种严重犯罪负责:故意杀人 ·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/死亡 · 强奸 · 抢劫 · 贩卖毒品 · 放火 · 爆炸 · 投放危险物质
★ 已满 16 周岁 完全责任 负完全刑事责任(完全责任年龄)
刑事责任能力 · 四档对照
能力档 认定标准 处罚原则
完全责任能力 年满 16 且精神正常 ·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· 醉酒的人 应负完全刑事责任(不减轻)
相对无责任能力 已满 12 不满 14(2 种罪 + 最高检核准)· 已满 14 不满 16(8 种罪) 仅对特定严重罪负责,其余不负刑责
减轻(限制)责任能力 不满 18 周岁 · 已满 75 周岁 · 又聋又哑的人 · 盲人 ·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以/应当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(见下)
无责任能力 不满 12 周岁 · 完全丧失辨认/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("全疯" · 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) 不负刑事责任 → 责令家属看管/医疗
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· 应当 vs 可以(必考)
主体 从宽情节 要点
① 不满 18 周岁 应当从轻或减轻 强制性规定(非"可以");不适用死刑;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
② 已满 75 周岁 · 故意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 裁量性规定;不适用死刑(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除外)
② 已满 75 周岁 ·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强制性规定
③ 又聋又哑的人 / 盲人 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除 三档幅度最大;又聋又哑 = 两项并存(仅聋或仅哑不适用)
④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从宽
14-16 岁 · 8 种罪的边界(高频陷阱) ① 仅对"贩卖"毒品负责(不含制造 / 走私 / 运输)
② 仅对"爆炸"行为本身负责(不含非法制造/持有爆炸物罪)
③ 正式罪名 = 投放危险物质罪(不是"投毒罪")
④ 口诀:杀人抢劫强奸 · 伤死贩毒放火 ·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
第 17 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7 条第 3 款(修正案十一新增)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8 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单位犯罪 · 双罚制
处罚方式 内容 说明
★ 双罚制(原则) 对单位判处罚金 +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适用
单罚制(例外) 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(不罚单位) 例: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/ 妨害清算罪 / 私分国有资产罪

单位范围:公司 · 企业 · 事业单位 · 机关 · 团体,包括国有 / 集体 / 私营各类组织;不含个体工商户 / 个人合伙(按自然人犯罪处理)。

② 犯罪主观方面 · 故意 / 过失

犯罪主观方面含四要素:① 犯罪故意(核心要素 · 任何犯罪必须具备之一)② 犯罪过失(核心要素)③ 犯罪目的(选择要素 · 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)④ 犯罪动机(选择要素 · 一般仅影响量刑)。

主观心理状态 · 四分对比(必考)
类型 认知 态度 本意 举例
★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 / 可能 希望(追求) 希望发生 谋杀 · 持刀刺心
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放任(听之任之) 不反对发生 毒妻任幼子误食
疏忽大意过失 未预见(应预见) 疏忽("忘了想") 反对发生 猎人未察人形误射
过于自信过失 已预见 轻信能避免("老司机") 反对发生 超速司机自信技术
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无意志 — 不可抗力 · 突发外力
犯罪目的 vs 犯罪动机
要素 定义 地位与典型
★ 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达到的结果 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:盗窃/诈骗/抢夺/贪污 → "非法占有目的";绑架 → "勒索财物目的";诬告陷害 → "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目的"。无此目的 → 不构成此罪
犯罪动机 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一般非构成要件 · 仅影响量刑:杀人动机(图财/报复/嫉妒/义愤)· 盗窃动机(贫困/贪婪)
主观方面 · 五大易错 ① 间接故意 ≠ 过于自信过失:二者均"已知可能发生",但间接故意不反对结果 · 过于自信过失反对(相信能避免)→ 关键看"结果发生是否违背本意"
② 疏忽大意过失 ≠ 意外事件:二者均"未预见",但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(有预见能力)· 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(无预见能力)
③ 过失犯罪 =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责(第 15 条第 2 款),与故意犯罪不同
④ "目的犯"缺目的 → 不构成该罪(如盗窃缺"非法占有目的" →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无罪)
⑤ 间接故意 + 危险犯:部分严重犯罪仅故意构成(如放火罪),过失不构成同种罪(过失放火 → 失火罪),注意罪名不同
第 14 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 15 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
第 16 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③ 犯罪客体 · 社会关系(抽象)≠ 犯罪对象(具体)
犯罪客体 vs 犯罪对象 · 核心区分
概念 性质 地位 说明
★ 犯罪客体 社会关系(抽象) 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 人身关系 · 财产关系 · 公共安全 · 国家主权……必然受侵害
犯罪对象 具体人或具体物 非必备要件 被害人(人)/ 被盗财物 · 被烧房屋(物)……不一定受损害
典型犯罪 · 客体 vs 对象实例
罪名 犯罪客体(社会关系) 犯罪对象(人 / 物)
盗窃罪 财产所有权 被盗的财物
故意杀人罪 人的生命权 被害人
故意伤害罪 人的健康权 被害人
抢劫罪 财产权 + 人身权(复杂客体) 被害人 + 财物
放火罪 公共安全 被烧的房屋 / 财物
偷越国(边)境罪 国(边)境管理秩序 无对象(只有客体)
脱逃罪 监管秩序 无对象(只有客体)
犯罪客体 · 三层分类(由广到窄)
分类 适用范围 作用
①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害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· 最高抽象 · 统一性
★ ②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 十大类罪分类依据(如危害公共安全罪 / 侵犯财产罪)
③ 直接客体 具体犯罪侵害 具体社会关系 · 个案定性依据(如杀人 → 生命权)

复杂客体 vs 单一客体:单一客体 = 侵害一种社会关系(如盗窃罪 → 财产权);复杂客体 = 同时侵害两种以上社会关系(如抢劫罪 → 财产权 + 人身权 · 贪污罪 → 财产权 + 职务行为廉洁性)。

犯罪客体 · 易错陷阱 ① 客体 ≠ 对象:"盗窃罪客体"应答"财产所有权",不是"被偷的钱包"
② 对象不一定受损害:盗窃的财物本身完好,但所有权关系受侵害
③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:偷越国境罪 / 脱逃罪 / 重婚罪 / 伪证罪等只有客体无对象,但所有犯罪都有客体
④ 同一对象可表现不同客体:偷电力设备 → 盗窃罪(财产权)或破坏电力设备罪(公共安全)
⑤ 复杂客体的犯罪(如抢劫)处罚更重
④ 犯罪客观方面 · 危害行为 / 结果 / 因果关系
客观方面三要素 · 要件性质
要素 性质 说明
★ ① 危害行为 必备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须有:作为(积极行动)/ 不作为(消极不履行义务)
② 因果关系 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客观联系 · 仅结果犯中需认定
③ 危害结果 选择要件 对客体的实际侵害 · 仅结果犯要求
时间 / 地点 / 方法 选择要件 仅少数犯罪的构成要件(如暴力取证罪)
危害行为 · 作为 vs 不作为
类型 定义 典型
① 作为 以积极行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("做不该做的事") 杀人 · 抢劫 · 盗窃 · 强奸 · 放火
★ ② 不作为 有特定义务且能履行而不履行("该做的事不做") 不作为故意杀人(不喂养婴儿)· 不救助 · 不报税
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· 作为义务 4 大来源 ① 法律明文规定(如父母抚养子女 · 子女赡养父母)
② 职务 / 业务要求(如医生救死 · 警察救助 · 消防员灭火)
③ 法律行为(如保姆合同 · 已建立的看护关系)
④ 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(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 → 产生救助义务)
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:有作为义务 + 能履行 + 不履行 → 缺一不可
行为犯 vs 结果犯 vs 危险犯 · 关键区分
类型 认定标准 既遂时机 典型罪名
行为犯 只要实施危害行为即构成 行为完成 → 即既遂 强奸罪 · 脱逃罪 · 伪证罪 · 偷越国境罪
★ 结果犯 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才构成 结果发生 → 才既遂 故意杀人罪 · 盗窃罪 · 抢劫罪 · 诈骗罪
危险犯 足以造成严重危险(不要求实害) 危险状态出现 → 既遂 放火罪 · 破坏交通工具罪 ·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
客观方面 · 五大易错 ① 思想 ≠ 危害行为:单纯的思想活动(如日记中写杀人计划)不构成犯罪
② 不作为 ≠ "什么都没做":不作为前提是有作为义务(4 大来源)+ 能履行。路人见死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(无作为义务)· 但医生 / 警察 / 父母见死不救构成
③ 危害结果 ≠ 犯罪对象:危害结果是对客体的实际侵害(如人死 / 财产灭失)
④ 行为犯既遂早 · 结果犯既遂晚:强奸罪完成性行为即既遂 · 故意杀人罪须被害人死亡才既遂(未死 = 未遂)
⑤ 危险犯 ≠ 结果犯:放火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既遂,不要求实际烧毁房屋
第 13 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…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;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犯罪 vs 一般违法 · 区分
维度 犯罪(刑事违法) 一般违法(行政 / 民事)
社会危害性 严重(达到刑罚程度) 较轻(未达刑罚程度)
违法性质 违反刑法 违反治安管理 / 民事 / 经济法规
法律后果 刑罚(主刑 + 附加刑) 行政拘留 / 罚款 / 民事赔偿
认定机关 人民法院(判决) 行政机关 / 仲裁机构 / 当事人协商

二 · 排除犯罪性事由

排除犯罪性事由:行为在客观上看似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,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反而有利于社会,因此不构成犯罪、不负刑事责任。两大核心:正当防卫 与 紧急避险。

① 正当防卫 · 第 20 条 · 5 大条件
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正当防卫 · 5 大成立条件(缺一不可)
条件 内容
① 起因条件 必须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(不存在合法行为 / 想象的侵害 → 假想防卫;动物自发侵袭 → 紧急避险)
★ ②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(-ing · 已经开始 + 尚未结束)→ 不能事前防卫(尚未开始)· 不能事后防卫(已结束)
③ 主观条件 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,且为保护国家 / 公共利益 / 本人 / 他人合法权益 → 防卫挑拨(故意激怒对方再"防卫")· 相互斗殴 · 偶然防卫均不成立
④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(误伤第三人 → 按假想防卫 / 过失犯罪 / 紧急避险处理)
⑤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→ 超过则构成防卫过当
正当防卫 · 三层结构
类型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
① 一般正当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一般不法侵害 · 未超限度 不负刑事责任
②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· 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;无"防卫过当罪"(按所构成的故意 / 过失犯罪定罪)
★ ③ 特殊防卫
(无限防卫权)
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/ 杀人 / 抢劫 / 强奸 / 绑架 /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→ 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
防卫过当 · 关键提示 无防卫过当罪!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,应根据防卫人的主观心理(故意 / 过失)与客观行为认定具体犯罪(如故意伤害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),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② 紧急避险 · 第 21 条 · 7 大条件
第 21 条 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属于紧急避险,不负刑事责任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紧急避险 · 7 大成立条件(缺一不可)
条件 内容
① 起因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(来源:自然灾害 / 动物侵袭 / 人的行为 / 机器故障)
②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(已发生但尚未消除)→ 事前 / 事后避险不成立
③ 主观条件 有避险意图,为保护更大或同等合法权益(保护非法利益不成立)
★ ④ 对象条件 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(区别于正当防卫针对侵害人本人)
★ ⑤ 可行性条件 不得已 ·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(能逃跑 / 报警 / 躲避 → 不能直接损害第三人)
★ ⑥ 限度条件 保大放小 · 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 · 法益位阶:生命权 > 健康权 > 财产权 · 同等法益不能避险
⑦ 主体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(警察 / 消防员 / 医生不能避险)
③ 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 · 6 大维度对比
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 · 必考对比
维度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
① 危险来源 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/ 动物 / 人的行为 / 机器等多种
★ ② 针对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
★ ③ 必要性 不要求"不得已"(能跑也能反击) 必须"不得已"(无其他方法才能损害第三人)
④ 限度要求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
⑤ 主体限制 无限制 职务 / 业务特定责任人不能避免本人危险
⑥ 特殊情形 对严重暴力犯罪 → 特殊防卫(无过当) 无特殊避险制度
④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
事由 说明
意外事件 行为人无法预见 / 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,主观上无罪过 → 不构成犯罪
不可抗力 行为人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量(自然灾害 / 突发疾病 / 第三人暴力强制)
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真实同意损害自己的法益;限制:生命 / 严重重伤不能承诺(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故意杀人)
自救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,因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而自行救济(如财物被抢后立即追回)
履行职务 依法执行公务 / 职务行为(警察抓捕 · 死刑执行 · 医生手术,需合规)

三 · 故意犯罪的形态

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,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形成的不同状态。直接故意犯罪的发展轨迹:预备 → 着手实行 → 完成,因停顿点不同形成 4 种形态。

4 种形态 · 总览
形态 关键词 处罚 程度
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 / 制造条件 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 ★★ 轻
★ 犯罪未遂 欲而不能(已着手 · 意志外原因 · 未得逞) 可以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) ★★★ 较重
★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(自动放弃 / 有效防止) 无损害 → 应当免除 · 有损害 → 应当减轻 ★ 最轻
犯罪既遂 符合全部构成要件 按法定刑处罚(基准) ★★★★ 最重
第 22 条 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
犯罪预备 · 准备阶段
要点 内容
阶段 准备阶段(尚未着手 · 已开始准备但还未"着手"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)
行为表现 准备工具(购买凶器 / 配置钥匙 / 准备车辆)+ 制造条件(踩点 / 前往犯罪地 / 排查路线 / 守候 / 商议)
停止原因 意志之外的原因(被察觉 / 被抓捕 / 工具失效);若自动停止 → 转化为犯罪中止(预备阶段的中止)
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(三档从宽齐全,但用"可以"非"应当")
犯罪未遂 · 欲而不能
要点 内容
★ 阶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(区别于犯罪预备:是否"着手"是分界点)
未完成原因 意志之外的原因(客观:被害人反抗 / 第三人阻止 / 自然力 / 工具失效 / 警察抓捕)
结果 未得逞(犯罪目的未实现 · 区别于犯罪既遂)
处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(无"免除处罚",比预备、中止从宽幅度小)
犯罪中止 · 能而不欲
要点 内容
时间 犯罪过程中(-ing · 预备阶段 + 实行阶段均可;犯罪完成后不能再成立中止)
★ 主观 自动放弃犯罪故意("能达目的而不欲" · 出于真诚悔悟 / 同情 / 害怕被罚仍属自动)
★ 客观 消极中止:实行行为未终了 → 自动放弃;积极中止:实行行为已终了 →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
★ 处罚 用应当(非"可以"):无损害 → 免除处罚(最轻);有损害 → 减轻处罚
中止的"有效性" 实行行为已终了的中止,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算中止。如果防止失败导致结果发生 → 构成犯罪既遂(不是中止)。
犯罪既遂 · 完成形态

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。不要求一定是结果发生(行为犯 / 危险犯 / 举动犯也可是既遂)。按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法定刑处罚,是其他 3 种形态量刑的参照基准。

犯罪未遂 vs 犯罪中止 · 关键对比
维度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
★ 一句话 欲而不能(想干干不成) 能而不欲(能干不想干)
未完成原因 意志之外(客观:被害人反抗 / 第三人阻止) 自动放弃(主观:悔悟 / 同情 / 害怕)
阶段 已经着手(已开始实行) 犯罪过程中(含预备 + 实行)
★ 处罚 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) 无损害 → 免除 · 有损害 → 减轻(应当)

四 · 刑罚体系

刑罚分为主刑(5 种 · 只能独立适用 ·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)和附加刑(4 种 · 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· 一个犯罪可同时适用多种)。

主刑 5 种 · 从轻到重
主刑 5 种 · 全维度对比(必考)
主刑 期限 并罚上限 羁押折抵 执行机关 劳动待遇 特殊
★ ① 管制 3 月 - 2 年 ≤ 3 年 押 1 抵 2 社区矫正机构 同工同酬 不关押(唯一不剥夺人身自由的主刑)
② 拘役 1 月 - 6 月 ≤ 1 年 押 1 抵 1 公安机关 酌量发报酬 月回家 1-2 天
③ 有期徒刑 6 月 - 15 年 ≤ 20 / 25 年 押 1 抵 1 监狱 同工同酬 最常用
④ 无期徒刑 终身 — 不折抵 监狱 同工同酬 减刑后实际 ≥ 13 年
⑤ 死刑 剥夺生命 — — 法院执行 — 立即 / 死缓 2 年
死刑 · 核心要点(第 48-50 条) 两种执行方式:立即执行 + 死缓 2 年
关键考点:死缓不是独立主刑!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
不适用死刑:① 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②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(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)
核准: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,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;死缓可由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
死缓 2 年期间 · 4 种处理情形(第 50 条 · 必背)
死缓期间表现 处理结果
① 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
★ ② 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
③ 故意犯罪 + 情节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→ 立即执行死刑
④ 故意犯罪 + 未立即执行 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·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

关键:故意犯罪 ≠ 立即执行!必须情节恶劣 + 最高法核准,否则只重新计算死缓期间。

数罪并罚上限 · 关键分水岭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关键分水岭是 35 年:
─ 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 → 最高不超过 20 年
─ 总和刑期35 年以上 → 最高不超过 25 年
附加刑 4 种 · 可独立 / 可附加适用
附加刑 4 种 · 一表速记
附加刑 内容 关键点
★ ① 罚金 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 缴纳方式:一次 / 分期 / 强制 / 随时追缴;罚金 ≠ 罚款(刑罚 vs 行政处罚 · 法院 vs 行政机关)
★ 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 4 项政治权利 ① 选举权/被选举权 ② 6 大自由(言论/出版/集会/结社/游行/示威)③ 国家机关任何职务 ④ 国有单位领导职务(可任普通职员)
③ 没收财产 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仅限个人所有,与家庭无关 · 须留家属生活必需 · 没收前正当债务应以财产偿还(第 60 条)
④ 驱逐出境 强制外国人离开中国国(边)境 仅适用于外国人(中国公民不适用)· 可独立/附加适用 · 10 年内不准入境
剥夺政治权利 · ③ vs ④ 范围不同(高频陷阱) 第 ③ 项剥夺国家机关任何职务(含普通职员);
第 ④ 项只剥夺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· 可以担任普通职员。
第 54 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
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
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
拘役 ≠ 拘留 · 罚金 ≠ 罚款(名称陷阱) 拘役 = 刑罚(主刑)(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 · 1-6 月)
拘留 = 行政处罚 / 强制措施(公安机关决定 · 针对违法行为人 · 通常 ≤15 日)
罚金 = 刑罚(附加刑)(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)
罚款 = 行政处罚(行政机关决定 · 针对行政违法者)

§ 3.2刑法分则

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,按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分为 10 大类罪:

分则十大类罪
序号 罪名 同类客体
①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安全
②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
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市场经济秩序
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人身权利 / 民主权利
⑤侵犯财产罪财产所有权
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管理秩序
⑦危害国防利益罪国防利益
⑧贪污贿赂罪职务行为廉洁性
⑨渎职罪国家机关正常活动
⑩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事利益
第二节 · 待整理 等待逐条发送视频课程内容 · 将按罪名分类展开(贪污贿赂罪 / 渎职罪 / 侵犯财产罪 / 侵犯人身权利罪等为高频考点)。
★ 第三章 · 刑法 · 总速记 §3.1 犯罪与犯罪构成——三特征:严重危害 · 刑事违法 · 应受刑罚(缺一不可)|四要件:主体 · 客体 · 主观 · 客观(同时具备)
主体:完全能力(16+ · 间歇正常 · 醉酒)/ 相对无(12-14 仅2种+核准 · 14-16 仅8种)/ 限制(不满18 · 75+ · 聋哑 · 盲人)/ 无能力(不满12 · 全疯)|主观:直接故意(明知+希望)· 间接故意(明知可能+放任)· 疏忽大意(应预见未预见)· 过于自信(已预见轻信避免)|客体 = 社会关系(必备)≠ 对象 = 人或物(非必备)|客观 = 危害行为(必备)→ 因果关系 → 危害结果(选择)
排除犯罪性事由——正当防卫三层:一般 → 不负 · 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· 特殊 → 致死不过当|特殊防卫 = 无限防卫权: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+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|紧急避险核心:保大放小(生命>健康>财产)· 不得已 · 损第三人 · 警察消防员不能避|避险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|对比核心:防卫对人 · 避险对第三 · 防卫不"不得已" · 避险必"不得已"
故意犯罪 4 形态——核心对比:未遂 = 欲而不能 · 中止 = 能而不欲|阶段判定:预备(准备)→ 着手 → 未遂/中止(实行中)→ 既遂(完成)|处罚梯度:中止最轻(应当减免) < 预备(可减免)< 未遂(可从减无免除)< 既遂最重(按法定刑)|中止关键词:自动 + 有效 · 损害定免除/减轻|处罚用语:中止 = 应当 · 预备 / 未遂 = 可以
刑罚体系——主刑 5 种:管 · 拘 · 有 · 无 · 死(从轻到重 · 只能独立适用一种)|期限口诀:管 3-2-3(3月-2年,≤3)· 拘 1-6-1(1月-6月,≤1)· 有 6月-15年(≤20/25)|羁押折抵:管 押1抵2(独一份)· 拘/有 押1抵1 · 无/死 不折抵|执行机关:管 社区 · 拘 公安 · 有/无 监狱 · 死 法院
死缓 4 情形:无故意→无期 · 大功→25年 · 故意+恶劣→立即执行 · 故意未执行→重算+备案|附加刑 4 种:罚金 · 剥夺政治权利 · 没收财产 · 驱逐出境|关键陷阱:拘役 ≠ 拘留 · 罚金 ≠ 罚款 · 死缓不是主刑 · 没收个人 ≠ 没收全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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