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线:行政法(官管民 + 民告官)= 行政行为(处罚 / 许可 / 强制)+ 行政救济(复议 / 诉讼 / 赔偿)。本章另附 4 部小法速递(乡村振兴 / 反食品浪费 / 公务员 / 政务处分)。
| 主线 | 方向 | 核心制度 | 主要法律 |
|---|---|---|---|
| ★ ① 行政行为 | 官 → 民(官管民) |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行为 | 行政处罚法 · 行政许可法 · 行政强制法 |
| ② 行政救济 | 民 → 官(民告官) | 相对人对违法 / 不当行政的救济 | 行政复议法 · 行政诉讼法 · 国家赔偿法 |
一句话:行政法 = 官怎么管民(行政行为)+ 民怎么告官(行政救济)。行政法无统一法典,由多部单行法共同规范行政关系。
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、法人作出的管理行为。本节按四个高频考点展开:① 抽象 vs 具体分类 ② 行政处罚(5 罚则)③ 行政强制(措施 / 执行)④ 行政许可(4 类)。
判断关键 = 管理对象是否特定。这是案例考察的核心识别点。
| 分类 | 管理对象 | 特征 | 典型例子 |
|---|---|---|---|
| ★ ① 抽象 | 不特定 | 面向普遍 · 反复适用 | 市政府发布限行通告;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 |
| ② 具体 | 特定的公民、法人或组织 | 对象明确 · 一次性 | 交警给某车开罚单;市监局吊销某公司执照 |
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的制裁(《行政处罚法》)。
| 规则 | 适用对象 | 要点 |
|---|---|---|
| 不罚 | ① 不满 14 周岁 ② 精神病人违法时不能辨认 / 控制自己行为 | 不予处罚 |
| 轻罚 | 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 |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|
| ★ 不二 | 同一违法行为 | 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;多规范竞合 → 按数额最高 |
| 序号 | 类别 | 具体种类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申诫罚 | 警告 · 通报批评 | 最轻 · 影响声誉 |
| ② | 财产罚 | 罚款;没收违法所得 · 没收非法财物 | — |
| ③ | 资格罚 | 暂扣许可证件 · 降低资质等级 · 吊销许可证件 | — |
| ④ | 行为罚 |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· 责令停产停业 · 责令关闭 · 限制从业 | — |
| ⑤ | ★ 人身自由罚 | 行政拘留 | 公安执行 · 一般 ≤ 15 天 · 最长 20 天 |
| 维度 | 简易程序(当场) | 一般程序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条件 | ① 违法事实确凿 ② 有法定依据 ③ 限额内 | 不满足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 |
| 罚款限额 | 对公民:≤ 200 元;对单位:≤ 3000 元;或警告 | 无金额限制 · 适用所有案件 |
| 执法人员 | 1 人执法 | ≥ 2 人调查取证 |
| 决定 | 当场决定 | 行政机关负责人(集体讨论)决定 |
| 送达 | 当场送达 | 事后送达 |
| 维度 | 规则 |
|---|---|
| 申请时限 | 告知后 5 日内提出 |
| 听证主持 |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(回避) |
| 委托代理 | 可委托 1-2 人代理 |
| 费用承担 | 当事人不承担费用(免费) |
| 举行方式 | 公开举行(除涉密 / 隐私外) |
| 维度 | 罚缴分离(原则) | 当场收缴(例外) |
|---|---|---|
| 含义 | 处罚机关 ≠ 收缴机构 | 执法人员当场收取 |
| 适用 | 一般情况(默认) | ① 罚款 ≤ 20 元 ②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③ 边远 / 水上 / 交通不便 + 当事人提出 |
| 缴纳 | 收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→ 指定银行 / 电子支付 | 执法人员当场收取 |
| 票据 | 银行开具 |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专用票据(不出具 →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) |
| 上缴 | 银行 → 国库 | 收缴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;行政机关 2 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|
行政强制的核心特征是暂时性控制。区分关键:没动(措施)vs 动了(执行)。
| 行政强制措施(没动) | 行政强制执行(动了) |
|---|---|
| 暂时性控制 · 预防 / 阻止 / 保全 | 强制实现义务 · 迫使履行 |
| ①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| ①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|
| ② 查封场所、设施或财物 | ② 划拨存款、汇款 |
| ③ 扣押财物 | ③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、扣押的场所、设施或财物 |
| ④ 冻结存款、汇款 | ④ 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 |
| ⑤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| ⑤ 代履行 |
行政许可按性质划分为以下 4 类(《行政许可法》):
| 序号 | 类别 | 适用对象 | 典型例子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★ 特许 | 有限资源 / 公共配置 | 采矿、出租车经营 |
| ② | 认可 | 职业 / 资格 / 资质 | 教师资格、医师资格 |
| ③ | 核准 | 设备 / 设施检测检验 | 电梯、压力容器 |
| ④ | 登记 | 企业 / 社团登记 · 确立主体资格 | 公司注册、社团登记 |
行政救济是相对人对违法 / 不当行政寻求救济的途径,三大通道:行政复议 · 行政诉讼 · 国家赔偿。前两者解决「行为是否合法 / 适当」,后者解决「违法后怎么赔」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★ 新法施行 | 2024 年 1 月 1 日(2023 年修订《行政复议法》) |
| 性质 | 行政机关内部救济 · 由上级机关审查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|
| 救济属性 | 行政内部救济(区别于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) |
⚡ 一句话:排除 = 内部 + 调解 + 指导 + 国家 + 刑事侦查。
| 被申请人 | 复议机关 | 例子(被申请人 → 复议机关) |
|---|---|---|
| ★ ①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 | 本级政府 | 县教育局 → 县政府;市公安局 → 市政府 |
| 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| 上一级政府 | 县政府 → 市政府 |
| ③ 垂直管理机关 | 上一级主管部门 | 昆明市海关 → 云南省海关(海关、税务、金融、国家安全等) |
| ④ 省部级机关 | 原机关(自我复议) | 云南省政府 → 云南省政府;国务院外交部 → 国务院外交部 |
⚡ 口诀:工作部门 → 本级政府|地方政府 → 上级政府|垂直 → 上级主管|省部级 → 自己。
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由旧法「本级政府 或 上一级主管部门(二选一)」改为「仅本级政府」。
例外: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(海关、税务、金融、国家安全等)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★ 性质 | 由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(司法救济,区别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内部救济) |
| 依据 | 《行政诉讼法》(1989 制定 · 2014 / 2017 修订) |
⚡ 口诀:国家 + 抽象 + 内部 + 终局裁决 + 刑事侦查 + 调解仲裁。
| 排除情形 | 行政复议 | 行政诉讼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国家行为 | ✗ | ✗ | 国防 / 外交等 |
| 抽象行政行为 | 部分 | ✗ | 诉讼明确排除「法规、规章、普遍约束力决定」 |
| 内部行政行为 | ✗ | ✗ | 奖惩 / 任免 / 人事处理 |
| 刑事侦查 | ✗ | ✗ | 属司法行为,非行政行为 |
| 调解 / 仲裁 | ✗ | ✗ | 无强制力 |
| 行政指导 | ✗ | — | 复议单独列出;诉讼归入「非具体行为」 |
| 最终裁决 | — | ✗ | 诉讼明确排除 |
⚡ 记忆:两者排除范围大体相同(国家 / 内部 / 刑事 / 调解);诉讼多了「抽象行为」和「最终裁决」两项明确排除。
本节简短整理 4 部单行小法,每部掌握施行日期 + 核心制度即可。
| 序号 | 法律名称 | 施行日期 | 核心要点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| ★ 乡村振兴促进法 | 2021.6.1 | 五个振兴:产业 / 人才 / 文化 / 生态 / 组织;首部以「乡村振兴」命名法律 |
| ② | 反食品浪费法 | 2021.4.29 | 反对浪费 · 倡导节约;规范餐饮 / 外卖 / 单位食堂 / 媒体 |
| ③ | 公务员法 | 2006.1.1(2018 修订) | 公务员 = 履行公职 + 行政编制 + 财政负担;录用 / 考核 / 职务职级 / 奖惩 / 退休 |
| ④ | 政务处分法 | 2020.7.1 | 处分 6 种:警告 / 记过 / 记大过 / 降级 / 撤职 / 开除;公职人员全覆盖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