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/ 职测/ 第二章 民法典

§2民法典CHAPTER TWO · CIVIL CODE

定位: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——7 编 1260 条。主线:总则编(基本原则 · 民事主体 · 民事法律行为 · 代理 · 诉讼时效)→ 物权编(所有权 · 用益物权 · 担保物权)→ 合同编(合同成立 · 履行 · 违约 · 19 类典型合同)→ 准合同(无因管理 · 不当得利)→ 人格权编(生命 · 姓名 · 肖像 · 名誉 · 隐私 · 个人信息)→ 婚姻家庭编(结婚 · 离婚 · 收养)→ 继承编(法定 · 遗嘱 · 遗赠)→ 侵权责任编(归责原则 · 责任主体 · 特殊侵权)。

§ 2.0民法典 · 整体认知

民法典 · 基本信息

4 个数字记全民法典体例
事项内容
★ 实施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
体例规模7 编 1260 条
历史地位新中国第一部以「法典」命名的法律 · 开创先河
定位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

调整对象: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。

⚡ 口诀:21·1·1 · 七编 1260 条 · 第一部法典 · 社会百科。

§ 2.1总则编

一 · 民法的基本原则 · 6 项(平自公诚守绿)

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指导思想,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。共 6 项:

民法六大基本原则
序原则核心要义
★ ①平等原则主体地位平等——民法核心原则|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,无隶属
②自愿原则意思自治——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(是否、与谁、内容、方式皆自愿)
③公平原则利益分配合理 · 责任分担合理(反对强买强卖、显失公平)
★ ④诚信原则 · 帝王被誉为「帝王条款」——民法最高指导原则|诚实守信、言出必行、不欺诈
⑤守法 + 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(公共利益 + 道德风尚)
★ ⑥绿色原则 · 首创节约资源 + 保护生态环境——民法典首创,体现生态文明
⚠ 高频陷阱 · 三大标签勿混淆 帝王原则 = 诚信——不是自愿、不是公平
核心原则 = 平等——地位平等是基础
首创原则 = 绿色——区别于原《民法通则》

⚡ 口诀:平 · 自 · 公 · 诚 · 守 · 绿(帝王 = 诚信 · 核心 = 平等 · 创新 = 绿色)。

二 · 自然人 · 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

核心区分 · 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
类别内涵
★ 民事权利能力 = 资格享有权利 / 承担义务的资格|所有自然人一律平等
民事行为能力 = 能力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权利 / 承担义务的能力|因年龄 / 智力分三类
① 民事权利能力 · 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

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。始于出生,终于死亡。所有自然人一律平等。

出生 / 死亡时间认定 · 必背顺序
顺位依据
★ 第一顺位证明——出生证明 / 死亡证明
第二顺位登记——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(无证明时才看)
⚡ 胎儿利益保护 · 高频考点 涉及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
例外: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⚠ 易错点 ① 用词:「视为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(不是「有」)
② 适用前提:仅限利益保护(继承、赠与),不承担义务
③ 死体后果:自始不存在——溯及既往消灭

⚡ 口诀:一证明 · 二登记|活产才保 · 死产自始无效。

② 民事行为能力 · 三类划分(高频考点)
三类行为能力人(必背)
类别年龄 / 智力标准
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≥ 18 周岁成年人|或 16+ 以劳动收入为主——视为完全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|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
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8 周岁未成年人|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
限制行为能力人 · 独立实施的两类例外
序例外
★ ①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——如:接受赠与、奖励(只享权利、不担义务)
②与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——如:购买日常零食、文具等小额消费
⚠ 高频陷阱 ① 「16+ 劳动收入」视为完全行为能力——常考特例
② 「8 周岁」是关键分界(原民法通则是 10 周岁,民法典降至 8)
③ 精神状态:不能完全辨认=限制;不能辨认=无
④ 权利能力 vs 行为能力:「资格」vs「能力」——一字之差
⑤ 判断限人行为是否相适应的标准是「智力 · 精神健康」——不是「年龄」

⚡ 口诀:8 以下 → 无 · 8 以上 → 限制 · 18 以上 → 完全|16 劳动 → 视为完全。一句话:权利能力人人有,行为能力分老幼。

§ 2.2物权编

一 · 物权 · 概念与特征

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。

物权 4 大特征
序特征说明
★ ①直接支配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对物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
②排他性一物一权——同一物上不能设立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个物权
③特定物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(具体化、可识别)
④法定性物权法定——种类、内容由法律规定,不能约定
⚡ 核心考点 · 物权 vs 债权 区分关键:「直接支配 + 排他」
债权:债权是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」
物权:物权是「自己直接支配」

⚡ 口诀:直接支配 · 排他独占 · 特定物 · 法定种类。

二 · 物权变动 · 3 类规则

物权变动 · 三类规则(必背核心)
类型规则典型例子
★ 不动产登记生效房屋、土地——必须办理过户登记
一般动产交付即转移手机、家具、书本——交到对方手中
★ 特殊动产交付生效 + 登记对抗船舶 · 机动车 · 航空器
⚠️ 高频陷阱 ① 不动产 = 登记生效(不登记,物权不转移)
② 动产 = 交付生效(不需登记)
③ 特殊动产 = 交付生效 + 登记对抗(不是「登记生效」)
④ 陷阱:「登记对抗」≠「登记生效」

⚡ 口诀:房屋看登记 · 手机看交付 · 车/船/飞机两者皆要。

三 · 所有权 · 4 项权能

所有权 4 项权能(处分是核心)
序权能说明
①占有对物事实上控制、管领
②使用依物性能加以利用,不毁损、不改变性质
③收益收取物之天然 / 法定孳息
★ ④处分 · 核心决定物之命运(事实 / 法律处分)——区别于他物权的根本标志
⚠ 易错点 区分:处分 ≠ 处分权
处分是事实行为(把书扔了)
处分权是法律资格(有没有权利卖掉)

四 · 用益物权 · 5 种(占有使用收益,无处分)

用益物权: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,依法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——⚠ 没有处分。客体:民法典扩大到动产。

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

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。

承包期限 · 三类用地(必背)
用地类型期限说明
★ 耕地30 年固定期限(最常考)
草地30 ~ 50 年区间期限
林地30 ~ 70 年区间期限(最长)
⚠ 重要补充 · 第二轮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 规则: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,再延长三十年
耕地实际承包期 = 30 + 30 = 60 年("长久不变"政策落地)
三权分置 · 农村土地制度重大创新(高频考点)
序权属归属
★ ①所有权→ 集体(土地集体所有,不私有化)
②承包权→ 村民(集体内部村民,按户承包 · 成员身份)
③经营权→ 流转(任何人可取得,打破身份限制 · 放活)
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

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,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。核心:客体 = 国家所有的土地(区别于承包权的「集体所有」)。

③ 宅基地使用权 · 一户一宅
宅基地 · 高频考点
事项内容
★ 核心原则一户一宅——一个户口本对应一个宅基地
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具身份属性)
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(用于建造农户住宅)
用途仅限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(不能搞商业开发)
④ 地役权 vs 相邻关系(高频对比)

地役权:利用他人的不动产(供役地),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(需役地)的效益的权利。典型:通行、排水、眺望、采光。设立方式:合同约定。

相邻关系 vs 地役权(高频考点)
对比项相邻关系地役权
★ 性质法定权利(法律直接规定)约定权利(合同产生)
程度必要的便利(最低限度)提高效益(可超出必要限度)
是否有偿无偿(法定限制)可有偿可无偿(双方约定)
是否登记无需登记(直接法定)合同生效设立,登记对抗第三人

⚡ 对比口诀:相邻关系 = 法定 · 必要 · 无偿|地役权 = 约定 · 可有偿可无偿。

⑤ 居住权 · ★民法典新增

居住权: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、使用的权利,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。

⚠️ 易错辨析 · 居住权 ≠ 租房 租房 = 债权(基于租赁合同,相对性)
居住权 = 物权(登记设立,对抗效力,可对世)
居住权 · 三大要点(必背)
事项内容
★ 设立方式无偿设立(原则无偿,另有约定除外)
设立要件自登记时设立——合同签订 → 向登记机构申请 → 登记完成 → 生效
核心限制 · 三不不转让(不能让与第三人)|不继承(权利人死亡即消灭)|不得出租(不能用于收益)
消灭事由期限届满 / 居住权人死亡——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

⚡ 口诀:居住权 = 合同 + 登记|无偿 · 不转 · 不继 · 不租。

五 · 担保物权 · 3 种(抵押 / 质权 / 留置)

担保物权: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。

三大担保物权 · 完整对比(必背)
类型是否转移占有客体产生方式典型例子
★ 抵押权不转移动产 + 不动产合同 + 抵押登记房屋抵押贷款 · 汽车抵押
质权(质押权)转移动产 / 权利(不含不动产)交付(动产)/ 登记或交付(权利)珠宝质押借款 · 股权质押
留置权已合法占有仅动产法定(保管 / 运输 / 加工承揽)修车行扣车 · 加工厂扣原料
⚠️ 高频易错点 ① 不动产不能"质押"——只能抵押
② 留置权是法定(非合同约定),且仅限动产
③ 留置权主体限于加工承揽 / 保管 / 运输等合同的债权人

⚡ 三者区分口诀:抵押 → 不交付 · 房车均可|质押 → 要交付 · 动产+权利(无不动产)|留置 → 法定扣留 · 仅动产。

§ 2.3合同编

一 · 赠与合同 · 任意撤销 + 法定撤销

赠与合同: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。性质:诺成合同—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,无须现实交付标的物。

⚠ 易错对比 赠与 = 诺成合同(意思一致即成立)
实践合同(要物合同)——还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,如自然人借款 / 保管 / 借用合同(赠与非实践合同)
任意撤销权 · 财产权利转移前
事项说明
★ 核心规则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任意撤销(动产 → 交付前|不动产 → 登记前)
本质未交付 / 未登记 = 物权未转移
★ 不得任意撤销(2 类例外)①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② 公益 / 道德义务性质(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)——即便未交付,也不得撤销
法定撤销权 · 三种情形(即便已交付 / 登记仍可撤)
序情形说明
★ ①伤亲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
②不养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(注意用词「扶养」非「抚养」)
③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
⚠ 行使期限 · 必背 期限: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内
性质:除斥期间——不中止、不中断、不延长
瑕疵担保义务 · 无偿合同责任从轻
原则 / 例外说明
★ 原则赠与人不担责(无偿 = 无对价 = 责任轻)
例外 · 恶意 → 赔偿① 故意不告知瑕疵 ② 保证无瑕疵——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

⚡ 总口诀:赠与 = 诺成合同 | 任意撤销 = 转移前(公证/公益不可撤)| 法定撤销「伤亲 · 不养 · 不履行」· 1 年内 | 瑕疵原则不担 · 恶意赔。

二 · 租赁合同 · 期限 / 转租 / 买卖不破租赁 / 优先购买权

租赁合同: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

① 期限规则 · 20 年上限
期限核心规则(必背)
事项说明
★ 最长期限租赁期限 ≤ 20 年——超过部分无效(非全部无效)
续订规则20 年届满可续订 · 续订后依旧受 20 年上限约束 · 续订 = 重新计算 20 年(不能累加变 40 年)
形式要件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 → 应采用书面形式|未采用的 → 视为不定期租赁
⚠ 易错辨析 超期效力:「超过部分无效」≠「合同全部无效」
续订上限:续订后依旧受 20 年上限约束(不能借续订规避上限)
续订计算:续订 = 重新计算 20 年,而非累加
② 转租规则 · 必经房东同意
转租 · 三方关系(合同相对性)
主体身份
★ 房东(出租人)原合同当事人
二房东(承租人)两份合同的连接点
次承租人(实际使用人)转租合同当事人
转租核心规则
事项说明
★ 前提要件房东同意(明示:口头 / 书面|默示:知道后未反对)|未经同意 → 房东可解除合同
合同效力两份均有效:房东↔二房东(原合同)|二房东↔租户(转租合同)
损失赔偿链租户造成损失 → 二房东赔偿房东 → 二房东向租户追偿|房东不能直接起诉租户(合同相对性)
③ 买卖不破租赁 · 租赁权"物权化"

规则:租赁期间,出租人出卖租赁物 → 原租赁合同对新买受人 继续有效。即房子易主 ≠ 租户搬走,新房东须承继原出租人地位。

买卖不破租赁 · 构成要件 + 法律效果
事项说明
★ 构成要件(缺一不可)① 租赁合同有效存在 ② 承租人已占有(已交付) ③ 所有权发生变动(买卖 / 赠与 / 继承 / 互换)
法律效果新所有权人 法定概括移转取代原出租人 | 无需另签合同 → 原条款继续约束双方 | 债权性租赁权 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
⚠ 易错辨析 「不破」含义:「不破」= 对受让人继续有效,非禁止出租人出卖(出租人完全有权卖)
未交付:未交付 → 不适用本规则(买受人可基于所有权取回)
适用范围:规则同样适用于赠与 / 继承 / 互换
④ 租赁 vs 抵押权 · 以「成立时间」定优先
租赁 vs 抵押 · 先成立者赢(民法典第 405 条)
情形结果说明
★ 先租后抵租赁赢抵押权实现时,租赁对受让人继续有效
先抵后租抵押赢抵押权实现时,租赁对受让人无约束力(抵押破租赁 ·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)
买卖 / 赠与 / 继承不破所有权移转 · 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
⑤ 优先购买权 · 同等条件 · 顺位规则

概念:房东出卖租赁房屋时,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。「同等条件」= 价格、付款方式、履行期限等实质条件相同(不仅是价格)。

优先购买权 · 四级顺位(必背)
顺位主体说明
★ ①按份共有人物权优先 · 最优先行使(法理:物权优先于债权性租赁权)
②近亲属出卖给近亲属 → 排除承租人(法理:家庭伦理优先于商业性租赁保护)
③承租人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(仅次于此两类)
④其他人普通买受人 · 殿后

⚡ 顺位:按份共有人 ▶ 近亲属 ▶ 承租人 ▶ 其他人(物权 > 伦理 > 租赁保护 > 一般买受人)。

15 日规则 + 程序救济(民法典第 726-728 条)
事项说明
★ 15 日规则出租人已通知 + 承租人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→ 视为放弃(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)
明示要求口头 / 书面均可,须到达出租人|沉默 / 拖延 / 模糊表态 → 不构成行使(沉默 ≠ 同意)
拍卖情形出租人须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(第 727 条)
房东侵害救济未通知 / 虚报条件 → 承租人可请求损害赔偿|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(第 728 条 · 只赔钱不撤销)

§ 2.4准合同之债 · 无因管理 / 不当得利

一 · 无因管理 · 好人好事(法定之债)

无因管理: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。通俗说 = "好人好事"——法律鼓励互助,故赋予费用偿还请求权。性质:事实行为(非法律行为,无须行为能力),发生法定之债。

构成三要件(缺一不可)
序要件说明
①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(非自己事务)
★ 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——关键!须利他意图
③前提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("无因"之"因"即"义务")
⚠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情形 ① 误信管理:以为是自己的事务(无利他意思)
② 为自己管理:纯粹自利行为
③ 不法管理:以侵权方式干涉他人事务 → 构成侵权,非无因管理
④ 有义务的管理:履行法定 / 合同义务(如消防员救火)→ 非无因管理
费用规则 · 必要 vs 非必要(考试核心)
类别处理说明
★ 必要费用全额偿还① 直接支出(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)② 因管理负担的债务(为管理而向第三人负的债务)—— 必须偿还
非必要费用适当补偿超出事务管理合理需要的部分 · 受益人酌情补偿(多在获益范围内承担)|例:救助漏雨屋顶顺便豪华翻新 → 翻新部分
因管理受损失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(如受伤医药费)→ 受益人适当补偿(第 979 条第 2 款)
⚡ 考点技巧 · 「必要」的认定 判断标准 = 是否为合理管理事务所必需(与受益程度无直接关系)
例 1:代邻居修缮漏雨屋顶 → 材料费 + 必要工时 = 必要费用(偿还)
例 2:修缮时顺便豪华装修 → 装修增值部分 = 非必要费用(适当补偿)
例 3:救助中受伤 → 医药费 = 因管理受损失(适当补偿)

⚡ 口诀:无因管理 = 好人好事|三要件:无义务 + 为他利 + 管他事|必要费用偿还(直接支出 + 负债)|非必要费用适当补偿 · 受损亦同。

二 · 不当得利 · 返还即可(法定之债)

不当得利: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。核心效果 = 返还(把不该得的利益还回去)—— 故"返还即可"。

⚠ 必备要件 · 对偶性(核心识别标志) 对偶性:必须 · 一方受损 ⇋ 一方得利——两端缺一不可
不构成:仅获益无损失(如先占无主物)/ 仅损失无获益(如侵权毁物)→ 不构成不当得利
构成四要件(缺一不可)
序要件说明
★ ①一方获益取得财产或利益增加
★ ②他方受损财产减少或应增未增
③因果关系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
④无合法根据无合同 / 法律 / 道德义务等依据
三种例外 · 不构成不当得利(第 985 条 · 高频考点)
序例外典型例子
★ ①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例:捐款(道德义务 ≠ 法律义务)
②债务到期前的清偿例:提前还款(债务本存在,仅提前)
③明知无义务的清偿例:替人还钱(明知非己义务仍为之)

底层逻辑:三种例外均属于"给付型"不当得利的除外——给付人自愿处分财产 / 明知无义务仍为之 → 法律不再保护其返还请求。

返还规则 · 善意 vs 恶意 vs 第三人(考试核心)
类别主观状态返还范围
★ 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现存利益(已不存在的部分不返还)|例:误收 1000 元,500 元已用于请客 → 仅返还剩余 500 元
恶意得利人知或应知取得的全部利益(不论是否现存)+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
第三人无偿受让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→ 受损人可请求第三人相应范围内返还
对比 · 无因管理 vs 不当得利
维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
行为主动助人被动获益
主观利他意思无意思(事件)
效果必要费用 偿还不当利益 返还

⚡ 口诀:不当得利 = 无据获益 · 返还即可|必须一方受损 ⇋ 一方得利 + 因果 + 无合法根据|善意 → 现存利益 · 恶意 → 全部 + 赔偿|三种例外:道德 / 提前 / 明知无义。

§ 2.5人格权编

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第四编 · 独立成编(民法典亮点),将生命、身体、健康、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个人信息等人格尊严类权利集中规定。

一 · 生命权 · 身体权 · 健康权(物质性人格权)

物质性人格权主体仅限自然人 —— 法人 / 非法人组织不享有(无生命 / 无身体 / 无生理健康)。法人享有名誉权 / 名称权 / 荣誉权,但不享有物质性人格权。

权利条文核心内容
生命权第 1002 条生命安全(维持存续 · 免于被剥夺)+ 生命尊严(死亡方式 / 尸体处分)
身体权第 1003 条身体完整(组织 / 器官 / 肢体不受侵害)+ 行动自由(自主支配身体动作)
健康权第 1004 条身心健康 = 生理健康 + 心理健康 · 维护机能正常运行
⚠ 三权易错区分(常考竞合) 致死(致人死亡)→ 侵害 生命权
断肢 / 伤形(身体组织残缺 · 外形破坏)→ 侵害 身体权
致病(生理或心理机能失常)→ 侵害 健康权
三者常竞合(如故意伤害致死 → 三权皆涉)
人体捐献 · 四要件(第 1006 / 1007 条)
要件内容
① 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(限制 / 无能力人不得)
② 意思自主决定(真实意愿 · 禁强迫 / 欺诈 · 生前可随时撤销)
③ 对价无偿(买卖人体细胞 / 组织 / 器官 / 遗体 → 无效 + 违法)
④ 形式书面或遗嘱(生前书面 / 遗嘱表达 · 口头无效)
⚡ 自然人意外死亡的捐献(考点陷阱) 触发:自然人意外死亡,生前未作捐献意思
前提: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 → 法律推定可捐献(默认推定同意)
决定人:配偶 / 成年子女 / 父母共同决定(须一致同意 · 任一反对即不能)
形式:须采用书面形式 · 口头无效
⚠ 「未表不同意」≠「未表同意」;未成年子女无决定权
临床试验 · 人身自由 · 性骚扰
类别条文规则
临床试验第 1008 条依法批准 + 受试者书面同意 + 不得支付报酬(仅可补偿费用)
人身自由第 1011 条禁止非法拘禁等剥夺 / 限制行动自由 · 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
性骚扰第 1010 条违背他人意愿 + 言语 / 文字 / 图像 / 肢体行为等方式 + 受害人请求民事责任
⚠ 性骚扰三大要点 ① 性别中立:男 / 女均可为受害人(不仅限女性)
② 「违背他人意愿」为核心 → 不以受害人明确反抗为必要
③ 单位法定义务:机关 / 企业 / 学校应采取预防 · 受理投诉 · 调查处置(防止利用职权 / 从属关系)

二 · 姓名权 · 名称权

权利主体权能
姓名权自然人(第 1012 条)决定 / 使用 / 变更 / 许可他人使用 · 不可转让(人格专属性)
名称权法人 / 非法人组织(第 1013 条)决定 / 使用 / 变更 / 许可使用 / 转让(独有 · 核心区别)

侵害方式三类(第 1014 条):干涉(强制改名 / 不许改名)· 盗用(未经许可使用)· 假冒(冒充他人行骗)。

选取姓氏 · 五规则(第 1015 条)
情形内容
① 基本原则随父姓 或 随母姓
② 长辈血亲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(祖父母 / 外祖父母等)
③ 扶养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 → 选扶养人姓氏
④ 正当理由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
⑤ 少数民族遵从本民族文化传统 / 风俗习惯(独立条款)
⚠ 易错陷阱 「直系长辈血亲」≠ 直系血亲 —— 仅限长辈(祖父母 / 外祖父母等),不含子女 / 孙辈
「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」才可选 —— 法定扶养人扶养时不能选
笔名 · 艺名 · 网名等的保护(第 1017 条)

适用对象:笔名 / 艺名 / 网名 / 译名 / 字号 / 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。两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:① 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+ ② 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→ 参照适用姓名权 / 名称权保护规定。

三 · 肖像权

维度内容
主体仅自然人(第 1018 条 · 法人不享有)
客体通过影像 / 雕塑 / 绘画等载体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识别外部形象 · 核心要件:可识别性
遗像不算肖像权客体 —— 死亡后肖像权随主体消灭(人格权专属性)· 遗像侮辱按死者人格利益(第 994 条)处理
营利要件不以营利为要件(民法典重大变化 · 常考)
合理使用 · 五情形(第 1020 条 · 无须同意即可制作 / 使用 / 公开)
情形关键限定
① 学习 / 科研类个人学习 / 艺术欣赏 / 课堂教学 / 科学研究 · 必要范围内
② 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 / 使用 / 公开
③ 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(如公安机关发通缉令)· 必要范围内
④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肖像人不可避免地入镜
⑤ 维护公共利益 / 权益公共利益 或 肖像权人合法权益(兜底条款 · 如寻人启事)
⚠ 关键限定 「不可避免」是 ②④ 项的关键 → 能避开仍使用 → 不构成合理使用
② 须「为实施新闻报道」且不可避免(并非任意新闻报道)
③ 主体限于国家机关

声音保护(第 1023 条第 2 款):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,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 —— 声音非独立人格权,但与肖像权同等保护(须具可识别性)。

四 · 名誉权 · 荣誉权

主体 = 所有民事主体(自然人 + 法人 + 非法人组织均享有)—— 这是与生命 / 身体 / 健康 / 姓名 / 肖像权(仅自然人)的关键区别。

维度名誉权(第 1024 条)荣誉权(第 1031 条)
客体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 / 声望 / 才能 / 信用等综合评价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利益
侵害方式侮辱 + 诽谤非法剥夺称号 / 诋毁贬损荣誉
前提要件人人当然享有(无须特定称号)须获得荣誉称号(劳模 / 三好学生 / 优秀企业等)
取得方式客观形成(社会评价)由特定组织授予
可否剥夺不可剥夺可依法剥夺(不得非法剥夺)
⚠ 主体范围对比(必背) 仅自然人:生命权 / 身体权 / 健康权 / 姓名权 / 肖像权 / 隐私权
所有民事主体:名誉权 / 荣誉权(含法人 / 非法人组织)
法人享有名称权 / 名誉权 / 荣誉权,但不享有物质性人格权和姓名权 / 肖像权
未获得荣誉称号的民事主体 → 不享有荣誉权(但仍享有名誉权)

五 · 隐私权

主体 = 仅自然人(第 1032 条)—— 法人 / 非法人组织不享有。法人「商业秘密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,非隐私权。

客体三要素内容
私密空间住宅 / 私人场所 / 身体
私密活动私人生活 / 行为
私密信息身份证号 / 病历 / 财产 等

隐私 =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+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/ 私密活动 / 私密信息。

六 · 个人信息保护

主体 = 仅自然人(第 1034 条 · 与隐私权一致)—— 法人 / 非法人组织信息(如企业工商信息)不属于「个人信息」。

维度内容
核心要件识别性 —— 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 → 识别特定自然人
范围姓名 / 出生日期 / 身份证件号码 / 生物识别信息 / 住址 / 电话号码 / 电子邮箱 / 健康信息 / 行踪信息 等
私密信息隐私权优先(特别法)· 隐私权没规定的 → 适用个人信息保护
⚖ 个人信息 vs 隐私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→ 适用隐私权(优先)
非私密信息 → 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
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核心 → 无法识别特定人的信息不算个人信息

§ 2.6婚姻家庭编

婚姻家庭编(民法典第五编)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—— 结婚 / 家庭关系 / 离婚 / 收养。基本原则:婚姻自由 · 一夫一妻 · 男女平等 ·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。1950 年《婚姻法》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,确立一夫一妻制。

一 · 结婚 · 5 必备条件 + 血亲禁婚

要件内容
① 异性婚姻男女双方(同性婚姻不合法 · 境外登记国内不予承认)
② 完全自愿双方真实意愿(第 1046 条)· 禁强迫 · 禁任何组织/个人干涉(含父母不得干涉)
③ 法定婚龄男 ≥ 22 周岁 · 女 ≥ 20 周岁(周岁非虚岁)
④ 一夫一妻基本原则(第 1041 条)· 始于 1950 年婚姻法
⑤ 亲自登记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(第 1049 条)· 不得代理/委托 · 完成登记 → 婚姻关系成立
血亲禁婚(第 1048 条)· 优生优育
禁婚范围具体内容代数计算
直系血亲不论代数全禁(生你的 / 你生的 · 向上向下无限)· 含拟制直系血亲(养父母子女 / 受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)—
三代以内旁系兄弟姐妹 / 堂表兄弟姐妹 / 叔伯姑舅姨 与 侄甥自己=1 代 · 父母=2 代 · 祖父母=3 代(含本数)
四代及以上旁系可婚(如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)共同祖先为曾祖父母
⚠ 易错陷阱 「三代以内」含第三代(祖父母那一代)
拟制血亲同样适用(养父女不能结婚)
代数计算法:从自己上溯到共同祖先 → 共同祖先为祖父母即 3 代旁系(堂表兄弟姐妹)

二 · 无效婚姻(第 1051 条 · 自始无效)

情形说明
① 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 · 违反一夫一妻 · 含事实重婚(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)
② 禁婚亲属直系 / 三代以内旁系(含拟制血亲)
③ 未到法定婚龄男 < 22 / 女 < 20 · 已达婚龄则瑕疵消除转为有效(治癒) · 重婚/血亲不可治癒

无效婚姻性质:违反公益(强制性规范)· 自始无效 · 当事人 + 利害关系人可主动宣告 · 法院管辖(无期限限制)。

三 · 可撤销婚姻(撤销前有效 · 撤销后自始无效)

情形条文起算点期限
① 胁迫结婚第 1052 条 · 受胁迫一方胁迫行为终止之日(被非法限制自由 → 恢复自由之日)1 年除斥期间
② 隐瞒重大疾病第 1053 条 · 患病方须婚前告知知道/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 年除斥期间

性质:违反私益(当事人意思)· 撤销前有效 · 撤销后自始无效 · 仅受胁迫/被隐瞒一方可主张 · 向人民法院提出(非民政局)· 1 年除斥期间过期不候。

四 · 夫妻财产 · 个人财产(第 1063 条 · 归一方)

类别内容
① 婚前财产结婚登记前已合法取得 · 婚后不再转化(原"婚后 8 年转化"已废止)
② 人身损害赔偿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/补偿 · 人身专属性(医疗费/残疾赔偿金/抚恤金/工伤补偿)
③ 遗嘱/赠与指定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"只归一方" · 未指定 → 推定共同
④ 专用生活用品个人衣物/鞋帽/化妆品/首饰/职业专用工具 · 人身专属性 + 生活消费性

五 · 夫妻财产 · 共同财产(第 1062 条 · 婚后所得推定共同)

类别内容
① 工资/奖金/福利工资 · 奖金 · 劳务报酬 · 住房公积金 · 养老金/社保账户中婚后缴纳部分
② 生产/经营/投资收益个体工商户 · 企业经营 · 投资收益(股/基金/房产增值/股权分红)· 本金可能归个人但婚后收益归共同
③ 知识产权收益婚后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(稿费/许可费)· 人身权(署名/修改)归作者不可共有
④ 继承/赠与所得未指定只归一方 → 推定共同(第 1063 条③项例外除外)

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—— 重大财产处理需双方协商一致,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,另一方可主张无效/赔偿。

⚠ 财产分割易错陷阱 公积金/养老金:婚前缴纳部分归个人,婚后缴纳部分归共同(按比例分割)
婚前财产婚后投资收益 → 共同;但孳息(如存款利息)司法实践有争议
知识产权:人身权(署名/修改)始终归作者 · 仅财产性收益归共同
一句话:婚前/人身专属/明确指定 → 个人;婚后协作所得/未指定 → 共同

六 · 彩礼返还 · 3 情形(最高法司法解释)

彩礼性质 = 附条件赠与(以结婚为目的 · 条件未达成则返还 · 不当得利返还,非损害赔偿)。

情形关键规则离婚前提
① 未办结婚登记即使办过婚礼/同居/生育子女仍应返还不需离婚(本就无婚姻关系)
② 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"共同生活" = 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居住(非偶尔同居)必须以离婚为条件
③ 婚前给付致给付人困难"生活困难" = 绝对困难(低于基本生活水平 · 非相对减少)必须以离婚为条件
⚡ 彩礼 vs 一般恋爱赠与 彩礼:以结婚为目的 + 数额较大(按习俗)+ 附条件赠与 → 原则上返还
一般赠与:表达感情 / 日常交往 / 小额 / 节日礼物 → 一般不返还

七 · 协议离婚(第 1076 条 · 双方自愿)

要件内容
① 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 · 单方不同意 → 只能诉讼
② 书面离婚协议必须书面(口头无效)· 必备 4 项内容:自愿 + 子女抚养 + 财产处理 + 债务处理
③ 亲自到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(非法院)· 不得代理/委托

八 · 离婚冷静期(第 1077 条 · 2021.1.1 施行)· 30+30 天

阶段时间关键规则
Day 0申请日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
① 冷静期Day 1 — 30(30 自然日)任意一方不愿即可撤回(单方就能终止)· 不行动无后果
② 领证期Day 31 — 60(30 自然日)双方亲自申请发离婚证 · 未申请 → 视为撤回(自动)
最快/最晚31 / 60 天超 60 天 → 视为撤回 · 需重新申请
⚠ 冷静期易错 仅适用协议离婚(诉讼离婚无冷静期)
30 日 = 自然日(含周末/节假日)
冷静期 = 主动撤回(一方动即停)· 领证期 = 被动推定撤回(不动即停)

九 · 诉讼离婚(第 1079 条 · 调解前置必经)

阶段内容
前提一方要求离婚,另一方不同意 / 协议不成 → 向人民法院起诉
必经程序法院应当进行调解(法定必经 · 不可跳过 · 先调后判 · 法院主持)
调解三结果A · 调解和好(原告撤诉)|B · 调解离婚(制作调解书 · 与判决书同等效力)|C · 调解无效(法院判决)
判决准予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+ 调解无效(两条件并列 · 缺一不可)

诉讼离婚无冷静期 · 判决/调解书生效即解除 · 管辖:人民法院(区别于协议离婚 → 婚姻登记机关)。

十 · 准予离婚 5 法定情形 + 2 强制准予规则

情形关键限定离婚损害赔偿
① 重婚/同居重婚(构成犯罪)/ 与他人同居(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· 非偶尔出轨)法定离婚 + 法定赔偿(同时触发)
② 家暴/虐待/遗弃家暴 · 虐待(持续经常性家暴)· 遗弃(不履行抚养/扶养/赡养义务)法定离婚 + 法定赔偿
③ 赌博/吸毒恶习屡教不改(偶尔不构成 · 须经教育仍不改正)仅法定离婚(一般不触发赔偿)
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必须因感情不和(排除工作/学习/医疗异地)· 持续性(非累计 · 从最后一次起算)仅法定离婚(一般不触发赔偿)
⑤ 其他兜底条款(法官自由裁量)· 典型:被判刑/服刑期长/下落不明/性生活障碍视是否"重大过错"
⚡ 2 个"应当准予离婚"特殊规则(强制准予 · 法院无裁量空间) A · 宣告失踪(第 1079 条第 4 款):一方被宣告失踪 + 另一方起诉 → 应当准予(无须调解无效前置)
B · 二次起诉分居 1 年(第 1079 条第 5 款):判决不准离婚后 + 又分居满 1 年(判决生效之后的分居 · 持续性 · 不须"因感情不和")+ 再次起诉 → 应当准予
区分:第 3 款 = "可以"准予(裁量)· 第 4、5 款 = "应当"准予(强制)

十一/十二 · 宣告失踪 vs 宣告死亡

维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
下落不明期限满 2 年(从最后获得消息之日起算)满 4 年(意外事故满 2 年)
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→ 法院公告 3 个月 → 宣告(须申请 · 法院不主动)同上
财产设立财产代管人(配偶→成年子女→父母→其他)· 不取得所有权继承开始(所有权转移)
婚姻关系不自动消灭(须起诉离婚)自动消灭
离婚适用另一方起诉 → 应当准予(强制)婚姻已消灭(无须离婚)
重新出现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· 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汇报撤销死亡宣告

十三 · 离婚特殊保护 · 军婚 + 女方三期

维度军婚保护(第 1081 条)女方三期保护(第 1082 条)
保护对象现役军人(退役军人/文职/预备役不适用)女方(特殊时期)
限制主体非军人配偶(起诉方)男方(起诉方)
触发条件军人身份(持续状态)三特殊时期(时间状态):① 怀孕期间 ② 分娩后 1 年内 ③ 终止妊娠后 6 个月内
核心规则须征得军人同意男方不得提出离婚(法院不予受理 · 程序性限制)
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(重婚/同居/家暴/虐遗/恶习等)→ 不须同意女方提出 /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(女方家暴男方 / 女方通奸怀孕等)
⚠ 易错陷阱 "分娩后 1 年" ≠ 哺乳期 —— 法律用固定 1 年,不用"哺乳期"概念;超 1 年即使仍在哺乳男方可起诉
仅限制男方 —— 女方提出离婚不受任何限制
"终止妊娠"含人工 + 自然流产 —— 不区分是否自愿
现役军人 ≠ 退役/文职/预备役 —— 仅正在服现役、具有军籍的军人适用

十四 · 离婚子女抚养(第 1084 条 · 年龄分层三原则)

年龄段原则说明
① 不满 2 周岁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例外:母亲患严重疾病/不履行抚养义务/吸毒服刑失踪等严重情形 → 可归父亲
② 已满 2 周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· 考量:经济条件/抚养能力/生活环境/教育条件/感情亲密程度/父母品行健康
③ 已满 8 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8 周岁 =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点(总则编呼应)→ 法院询问子女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· 尊重 ≠ 完全听从

年龄递进 = 自主性递增:< 2(母婴依附)→ 2-8(父母博弈 + 法院判断)→ ≥ 8(子女自主意愿介入)。

§ 2.7继承编

继承编(民法典第六编)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传承。核心制度:法定继承 · 遗嘱继承 · 遗赠 · 遗赠扶养协议 · 遗产处理。

一 · 遗产 · 定义与范围

遗产 =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(第 1122 条)。四要素:自然人 / 死亡时 / 个人 / 合法财产。

✓ 属于遗产(可继承)✗ 不属于遗产(不得继承)
物权(房产/车辆/存款/物品)· 债权(借款/合同债权/不当得利返还)·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 · 股权 / 投资权益 · 网络虚拟财产(符合规定)抚恤金 / 丧葬费(死后对家属补偿 · 非死者遗产)· 人身专属性权利(抚养费/赡养费请求权)· 荣誉称号 · 非法财产(贪污受贿/盗窃所得)· 知识产权人身权(署名权)
⚠ 易错陷阱 共同财产先分割 —— 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一半不是遗产 · 仅死者那一半为遗产
死亡前处分的不算 —— 生前赠与 / 卖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
死亡后才产生的不算 —— 抚恤金 / 丧葬费是对家属的补偿
知产分两半 —— 人身权归作者不继承 · 财产权归继承人

二 · 法定继承 · 两顺序 + 均等原则(第 1127 / 1130 条)

顺序继承人关键规则
第一顺序配偶 · 子女 · 父母任一人在 → 第二顺序完全不继承;放弃/丧失的份额由同序其他人继承(不流转二序)
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· 祖父母 · 外祖父母仅当第一顺序全无(全部死亡/放弃/丧失)才继承
"子女"四类(地位平等 · 同为第一顺序)
类别与生父母关系继承范围
① 婚生子女保留生父母
② 非婚生子女保留生父母(与婚生同等权利)
③ 养子女消除(不再继承生父母)仅继承养父母(替代关系)
④ 继子女(有抚养教育)保留双向继承:继父母 + 生父母(并存关系)

份额规则(第 1130 条):同序一般均等 · 例外:① 困难 + 缺劳力 → 应当照顾多分 ② 尽主要赡养/共同生活 → 可以多分 ③ 有能不尽义务 → 不分/少分 ④ 协商同意 → 可以不均等。

⚠ 易错 孙辈不是第二顺序 —— 通过代位继承取得第一顺序应继份
无效婚姻"配偶"无继承权 —— 重婚/禁婚亲属/未到婚龄的"配偶"
父母含 3 类(生/养/有抚养关系的继)· 兄弟姐妹含 4 类

三 · 丧偶儿媳 / 女婿 · 升为第一顺序(第 1129 条)

要件内容
① 主体丧偶儿媳 / 丧偶女婿(配偶已死亡 · 未丧偶的不是法定继承人)
② 对象丧偶儿媳对公婆 ·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
③ 条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(经济主要支持 + 生活主要照料 · 持续一定时间 · 非一般帮助)
④ 后果直接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· 独立继承(非代位继承)· 地位平等份额均等
⚡ 双重继承路径(关键考点) 路径一(1129):丧偶儿媳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独立取得一份(前提:尽主赡养)
路径二(1128):丧偶儿媳的子女(孙辈)代位继承其已故父亲应继份
两条路径独立并存 —— 丧偶儿媳不能代位继承已故配偶份额(代位的是孙辈)

四 · 代位继承 · 先死 + 直系晚辈代位(第 1128 条)

红楼梦示例:贾母(被继承人)→ 贾政(被代位继承人 · 先死)→ 贾宝玉(代位继承人 · 代替贾政作为第一顺序)。

类型被代位人代位继承人适用
类型一(传统)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(孙子女 / 外孙子女 / 曾孙子女 · 不受辈数限制)第一顺序场景
类型二(新设)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兄弟姐妹的子女(侄子女 / 外甥子女)第二顺序场景 · 民法典新规
⚡ 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 vs 升序(易混对比) 代位继承(1128):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· 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 · "子代父位"
转继承(1152):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(遗产分割前死亡)· 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转传 · "继承的继承"
升序(1129):丧偶儿媳/女婿尽主赡养 · 自己取得独立一序资格 · "赡养换资格"
关键:丧失继承权不影响代位(民法典新规 · 保护代位人)· 代位仅限法定继承(不适用遗嘱)

五 · 遗嘱继承 vs 遗赠 · 默示规则相反

维度遗嘱继承(给自己人)遗赠(给外人)
主体法定继承人(一序/二序)非法定继承人(自然人/组织/国家)
默示规则沉默 = 接受(无须表示)60 日沉默 = 放弃(默认拒绝)
放弃/接受放弃须书面(遗产处理前)· 口头放弃无效接受须明示(60 日内向其他继承人/法院/公证机关)
起算点继承开始(死亡时)知道受遗赠后(非死亡之日 · 60 日除斥期间过期不候)
立法逻辑感情亲 → 推定愿意接受关系远 → 须主动表态

同一份遗嘱可能同时含两部分:给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是遗嘱继承,给非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是遗赠。

六 · 遗赠扶养协议 + 三层继承顺序(第 1123 / 1158 条)

遗赠扶养协议 = 双务有偿合同(与遗赠的单务无偿相对)。扶养人(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)承担生养死葬义务 ↔ 享有受遗赠权利。

层级继承方式性质优先级
Tier 1遗赠扶养协议双务合同(有偿)· 合同意思(双方)最高
Tier 2遗嘱继承 / 遗赠单方行为(无偿)· 单方意思次位
Tier 3法定继承法律推定(默认)· 兜底兜底

适用规则:有协议按协议 → 无协议按遗嘱 → 无遗嘱按法定。三种方式可能并存(按效力顺序剥离)。

⚠ 违约后果(不对等) 扶养人违约(无正当理由不履行)→ 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 · 已支付费用一般不予补偿(惩罚性)
遗赠人违约 → 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(补偿性)
60 日规则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(合同已约定 · 不须再表示接受)

七 · 胎儿预留份额(第 16 / 1155 条)· 娩出时三情形

法律拟制: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(附解除条件)。遗产分割时必须保留胎儿份额。

情形民事权利能力份额最终归属
① 活体 · 存活有(自娩出时)归婴儿所有(正常继承)
② 活体 · 后去世 ⏳娩出时有 · 去世时消灭婴儿的遗产 → 由婴儿继承人继承 · 哪怕存活极短几分钟也算完成继承 · 不返还原被继承人
③ 死体自始不存在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→ 归原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

§ 2.8侵权责任编

侵权责任编(第七编)调整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。主线:归责原则(过错 / 过错推定 / 无过错 / 公平责任)→ 构成要件(行为 / 损害 / 因果 / 过错)→ 减免责事由(受害人故意 / 第三人原因 / 不可抗力 / 正当防卫 / 紧急避险 / 自甘风险)→ 特殊侵权(产品 / 饲养动物 / 高空抛物 / 监护人 / 机动车 / 医疗 / 环境 / 高度危险 / 建筑物)。

一 · 监护人顺序 · 未成年人 vs 无限人成年人

顺位未成年人(第 27 条)无 / 限人成年人(第 28 条)
① 第一顺位父母(当然监护人)配偶
② 第二顺位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父母、子女
③ 第三顺位兄、姐其他近亲属(兄弟姐妹 /(外)祖父母 /(外)孙子女)
④ 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(须经居/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)
⚡ 顺序核心 前者优先 · 前者死亡 / 无监护能力 → 才轮后者 · 同一顺位多人可共同担任
抚养权 ≠ 监护权 —— 父母离婚后双方仍都是监护人(监护职责不因离婚终止)
⚠ 易错 "第一监护人"易混 —— 未成年人 → 父母(§27)· 无/限人成年人 → 配偶(§28)· 先判主体再定顺位
"近亲属" ≠ "亲属" —— 第 28 条第三顺位的"其他近亲属"含兄弟姐妹 /(外)祖父母 /(外)孙子女
"其他愿意者"须经同意 —— 防推诿或恶意介入 · 须经居/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

二 · 产品责任 · 生产者无过错 / 销售者过错(第 1202 / 1203 条)

维度生产者销售者
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(不论有无过错)过错责任(有过错才担责)
对受害人受害人可择一或同时请求 → 任一方须全部赔偿(不得以"非我责任"抗辩)
内部追偿赔后 → 销售者有过错 → 向销售者追偿赔后 → 缺陷由生产者造成 → 向生产者追偿
法律依据第 1202 条第 1203 条第 2 款

构成要件:① 产品有缺陷(设计 / 制造 / 警示缺陷)② 存在损害(人身 / 财产)③ 缺陷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。第三人原因(运输者 / 仓储者)→ 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。

⚠ 易错 缺陷 ≠ 瑕疵 —— 缺陷 = 不合理危险(侵权法概念 → 侵权责任)· 瑕疵 = 不符合约定质量(合同法概念 → 违约责任)· 救济路径不同
归责原则不对称 —— 生产者无过错 / 销售者过错 · 但对受害人实际效果接近连带(任一方都可被求偿)

三 · 饲养动物损害 · 三档规则(第 1245 / 1246 / 1247 条)

情形归责原则减免事由条文
一般饲养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 / 重大过失(如逗狗)→ 可不担 / 减轻第 1245 条
未采取安全措施
(未拴绳 / 未戴嘴套)
无过错责任仅受害人故意 → 可减轻(不能免责)第 1246 条
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
(烈性犬 / 猛兽)
绝对无过错无任何减免(故意 / 重大过失均不可)第 1247 条
特殊情形规则
遗弃 / 逃逸动物
(第 1249 条)
遗弃 / 逃逸期间致害 → 原主人仍担责(不能"扔了狗就甩锅")
第三人过错
(第 1250 条)
第三人挑逗 / 过错致动物伤人 → 受害人可择一求偿(主人或第三人)· 找主人赔偿后主人可向第三人追偿
饲养人 vs 管理人饲养人 = 所有人(主人)· 管理人 = 实际管控人(代管 / 宠物店)· 两者择一担责
⚡ 三档由轻到重 1245(一般 · 故意+重大过失可减免)→ 1246(未安全措施 · 仅故意可减不免责)→ 1247(违禁危险动物 · 无任何减免)
一句话:主人无过错责任 · 减免责条件越危险越严

四 · 高空抛物坠物(第 1254 条)· 三方分担 + 自证清白

责任主体触发条件责任性质规则要点
① 具体侵权人调查能确定侵权责任谁抛 / 谁坠 → 谁担全部赔偿
② 可能加害使用人难定具体侵权人补偿(公平分担)连坐补偿 · 自证清白可免 · 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
③ 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保义务未履行安保义务责任独立担责 · 与使用人补偿并行(非二选一)· 赔后可向侵权人追偿
④ 公安机关案件发生调查职责依法及时调查 · 查清责任人 · 非民事责任主体
⚠ 易错 补偿 ≠ 赔偿 —— 难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使用人担的是补偿(公平分担)· 不是赔偿(侵权赔偿)· 术语不可混用
自证清白 = 举证责任倒置 —— 默认推定可能加害人担补偿 → 使用人自己举证(不在场 / 楼层不符 / 窗户封闭)才可免责
物业责任 ≠ 替代使用人 ——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独立担责 · 与使用人补偿并行(非此即彼)
必经公安调查 —— 第 1254 条第 3 款:发生高空抛物坠物,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,查清责任人 · 不经调查不得直接连坐
抛物 vs 坠物 —— 抛物 = 人为故意抛掷 · 坠物 = 物品自然坠落(花盆被风吹落)· 两者在难定侵权人时都适用"可能加害人补偿"
★ 第二章 · 民法典 · 总速记 §2.0 整体认知——7 编 1260 条:总则 / 物权 / 合同 / 人格权 / 婚姻家庭 / 继承 / 侵权(+ 准合同之债)|实施 2021.1.1 · 新中国第一部法典 ·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·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 + 财产关系
§2.1 总则编——6 原则:平等 · 自愿 · 公平 · 诚信 · 公序良俗 · 绿色|帝王 = 诚信 · 核心 = 平等 · 首创 = 绿色
权利 vs 行为能力:「资格」vs「能力」·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· 人人平等(时间认定一证明二登记)· 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(限继承 / 赠与 · 死体自始无)
行为能力 3 分法:完全 18+(16+ 劳动收入视为完全)· 限制 8-18 · 无 <8 · 精神:不能完全辨认 = 限制 · 不能辨认 = 无 · 3 类主体(自然人 / 法人 / 非法人组织)· 时效 3 年 / 20 年
§2.2 物权编——4 特征:直接支配 · 排他 · 特定物 · 法定(vs 债权「请求」vs「直接支配」)· 三大类:所有权 / 用益物权 / 担保物权
物权变动 + 权能:不动产 → 登记生效|一般动产 → 交付|特殊动产 → 交付生效+登记对抗(车船机)· 4 权能:占有·使用·收益·处分(处分 = 核心) · 善意取得 · 公示公信
用益物权 5 种:承包(耕 30/草 30-50/林 30-70 + 二轮延 30 = 60)/ 建设用地 / 宅基地(一户一宅)/ 地役权 / 居住权(新增)|无处分 · 三权分置:所有权→集体 · 承包权→村民 · 经营权→流转
相邻 vs 地役 vs 居住:相邻 法定·必要·无偿 vs 地役 约定·可有偿·登记对抗 · 居住权 合同+登记 · 无偿 · 不转·不继·不租(物权 vs 租房债权)
担保 3 种:抵押(不转移 · 动+不动产)/ 质权(转移 · 动+权利 · 无不动产)/ 留置(法定 · 仅动产)
§2.3 合同编——要约 + 承诺 · 19 类典型合同 · 违约金 / 定金(定金 ≤ 20% · 不超过实际损失 30%)|赠与:诺成合同(非实践)· 任意撤销(转移前 · 公证/公益不可撤)· 法定撤销(伤亲/不养/不履行 · 1 年除斥)· 瑕疵原则不担 · 恶意赔
租赁期限:≤ 20 年(超过部分无效 · 非全部)· 续订重新计算 20 年不累加 · 6 月以上须书面
转租 + 买卖不破租赁:转租必经房东同意 · 两份均有效 · 合同相对性(房东不能直接起诉次承租人)|买卖不破 3 要件(有效+已占有+所有权变动)· 法定概括移转 · 适用买卖/赠与/继承/互换
租赁 vs 抵押:先成立者赢|先租后抵 → 不破|先抵后租 → 抵押破(例外)· 优先购买权 4 级顺位:按份共有人 > 近亲属 > 承租人 > 其他人(物权 > 伦理 > 租赁保护)· 15 日不表态 = 弃权 · 侵害只赔不撤
§2.4 准合同——无因管理:无义务 + 为他利 + 管他事 · 事实行为 · 法定之债|必要费用偿还(直接支出+负债)· 非必要适当补偿 · 受损亦补偿|不构成:误信 / 自利 / 不法 / 有义务
不当得利:无据获益 + 一损一利 + 因果 · 返还即可 · 3 例外:道德义务 / 提前清偿 / 明知无义 · 善意 → 现存利益|恶意 → 全部 + 赔偿|第三人无偿受让 → 相应范围|无因管理主动·利他·偿还 vs 不当得利被动·无意思·返还
§2.5 人格权编——独立成编(亮点)· 主体:仅自然人(生命/身体/健康/姓名/肖像/隐私/个人信息)|所有主体(名誉/荣誉)
物质性人格权:生命=安全+尊严 · 身体=完整+自由 · 健康=身心(致死/断肢/致病 常竞合)· 人体捐献:完全能力+自主+无偿+书面/遗嘱 · 意外死亡:未表不同意→配偶/成年子女/父母共决 · 临床试验不付报酬 · 性骚扰:违背意愿+多方式+性别中立+单位义务
姓名 · 肖像 · 名誉:名称权独有转让 · 选取姓氏 5 规则 · 笔名艺名:知名度+公众混淆 · 肖像权不以营利为要件(重大变化)· 遗像不算 · 肖像 5 合理使用(②④「不可避免」)· 声音参照肖像权 · 名誉 = 侮辱+诽谤 · 荣誉 = 须有称号
隐私 + 个人信息:隐私 = 私密空间+活动+信息 · 商业秘密走反不正当竞争法 · 个人信息核心 = 识别性 · 4 分类 → 私密信息隐私权优先
§2.6 婚姻家庭编——结婚:异性+自愿+男22女20+一夫一妻+亲自登记 · 禁婚:直系不论代数 + 三代以内旁系
婚姻效力:无效(重婚+禁婚亲属+未到婚龄 · 自始无效 · 公益 · 利害人可主张)· 可撤销(胁迫(终止日起 1 年)+ 隐瞒重病(知情日起 1 年) · 私益 · 向法院)
夫妻财产:个人 = 婚前+受伤+指定+专用(婚后不转化)· 共同 = 工资+经营+知产+继承赠与(婚后所得推定共同 · 知产人身权归个人)· 彩礼 = 附条件赠与 · 返还 3 情形:未登记+未共居+致困难(②③ 须离婚)
离婚两轨:协议(自愿+书面+亲自 → 30 天冷静期一方可撤 + 30 天领证期不领视为撤回)· 诉讼(法院 · 调解必经 · 准予 = 感情破裂+调解无效 · 无冷静期)· 离婚经济 3 救济
准予离婚 5 情形:重婚同居 · 家暴虐遗(重过错+赔偿)|赌毒恶习 · 感情分居 2 年(轻过错)|其他兜底 · 强制准予 2 规则:宣告失踪 + 二次起诉分居 1 年(应当准予)
失踪 vs 死亡:2 年 vs 4 年(意外 2 年)· 代管 vs 继承 · 婚姻不消灭 vs 自动消灭 · 特殊保护:军婚(须军人同意 · 重大过错除外)+ 女方三期(男方不得提 · 怀孕/分娩 1 年/流产 6 月) · 子女抚养:<2 母亲 · ≥2 最有利 · ≥8 尊重真实意愿
§2.7 继承编——遗产:自然人 · 死亡时 · 个人 · 合法财产(4 要素)· 抚恤金丧葬费不算 · 共同财产先分一半
法定继承:一序配偶子女父母 · 二序兄弟姐妹祖外祖 · 一序在则二序不继 · 同序一般均等 · 子女 4 类:婚生 / 非婚生 / 养(替代·消除生父母) / 继(并存·双向继承)
代位 vs 转继承 vs 升序:代位 = 先死+直系晚辈代位(不受辈数限制 · 类型二兄弟姐妹先死 = 民法典新规)· 转继承 = 继承人后死(遗产分割前)· 升序 = 丧偶儿媳/女婿尽主赡养升一序(独立非代位 · 双重路径并存)
遗嘱 vs 遗赠:法定 / 遗嘱(5+2 形式) · 遗嘱继承(自己人):沉默 = 接受 · 放弃须书面 · 遗赠(外人):60 日沉默 = 放弃 · 接受须明示 · 起算知道受遗赠后(非死亡之日)
三层顺序:遗赠扶养协议 > 遗嘱/遗赠 > 法定继承(双务有偿 · 生养死葬 ↔ 受遗赠 · 效力最高)· 胎儿预留: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· 活体 = 正常 · 活体后死 = 婴儿遗产(哪怕极短)· 死体 = 自始无(重分)
§2.8 侵权责任编——4 归责原则(过错 / 过错推定 / 无过错 / 公平)· 监护人顺序:未成年 父 → 祖 → 兄姐 → 其他 · 成年 偶 → 父子 → 近亲属 → 其他(前者优先 · 共同可担任 · 抚养权 ≠ 监护权)
产品责任:生产者无过错 · 销售者过错 · 受害人择一全部求偿 · 赔后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· 缺陷 ≠ 瑕疵(侵权 vs 违约)
饲养动物三档:1245 一般(故意+重大过失可减免)→ 1246 未安全(仅故意可减不免责)→ 1247 危险动物(绝对无减免)· 遗弃逃逸 · 原主担责(§1249)· 第三人过错 · 择一求偿(§1250)· 饲养人 vs 管理人择一担责
高空抛物三方:① 侵权人赔偿(能定)② 可能加害人补偿(难定 · 自证清白可免 · 补偿后可追偿)③ 物业独立担责(未尽安保 · 并行)· 补偿 ≠ 赔偿 · 举证责任倒置 · 公安必先调查 · 抛物与坠物均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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