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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VOL. 03 · 刑法 —
— CHAPTER THREE · CRIMINAL LAW —

第三章 · 刑法

犯罪构成 · 三大基本原则

模块:常识判断 | 科目:职业能力倾向测验(D 类)| 整理:2026-08-06

章节数 · 2 已整理小节 · 4 状态 · 🚧 整理中 条文 · 450+

📌 刑法 · 整体认知

📜
1979·7·1
第一部刑法通过
1980·1·1 施行
🔄
1997 全面修订
现行刑法典
1997·10·1 施行
📝
刑法修正案(十二)
2024·3·1 施行
持续修订完善
📚
总则 + 分则 + 附则
两编一附则
450+ 条文
刑法任务 · 必背

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,以保卫国家安全,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维护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。

💡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
原则 核心要义 条文 / 体现
①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 第 3 条 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·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
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·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 4 条 · 定罪 / 量刑 / 行刑三环节平等
③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 5 条 · 重罪重刑 · 轻罪轻刑 · 罪刑相称

⚡ 一句话: 罪刑法定(无法不罪)· 平等适用(不因人而异)· 罪刑相称(重罪重刑)。

本章口诀
刑法 · 1979 制定 / 1997 修订 / 修正案十二 2024 施行
三原则 · 罪刑法定 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· 罪责刑相适应
体例:总则(犯罪 + 刑罚)+ 分则(十大类罪)+ 附则
· · · · ·

第一节 刑法总则

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。 核心考点:① 刑法适用范围(空间 / 时间)② 犯罪构成要件(主体 / 客体 / 主观 / 客观)③ 排除犯罪性事由(正当防卫 / 紧急避险)④ 共同犯罪犯罪形态(预备 / 未遂 / 中止 / 既遂)⑥ 刑罚体系(主刑 + 附加刑)⑦ 量刑情节(累犯 / 自首 / 立功)⑧ 刑罚执行(缓刑 / 减刑 / 假释)。

📖 第一节 内容整理中
等待逐条发送视频课程内容 · 将按子节展开

犯罪与犯罪构成 · 三特征 + 四要件

⚖️ 犯罪 = 三特征 · 犯罪构成 = 四要件 必背
01
犯罪的概念
📜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
(第 13 条 · 但书: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)
02
犯罪三特征
🔺严重社会危害性(本质特征)
刑事违法性(法律特征)
应受刑罚处罚性(后果特征)
03
犯罪构成四要件
🧩犯罪主体(谁实施)
犯罪客体(侵害什么)
犯罪主观方面(故意 / 过失)
犯罪客观方面(行为 / 结果)
04
但书 · 情节显著轻微
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→ 不认为是犯罪
(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定标准)
🔺 犯罪三特征 · 关系图
严重社会危害性
【本质特征】
行为对国家 / 公民 / 社会造成实质危害
刑事违法性
【法律特征】
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(罪刑法定)
应受刑罚处罚性
【后果特征】
达到应当动用刑罚的程度
⚡ 关系: 社会危害性是基础(决定是否值得处罚)· 刑事违法性是界限(罪刑法定)·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后果(达到刑罚程度)。三者缺一不可
🧩 犯罪构成 · 四要件(正式名称)
要件 ①
犯罪主体
实施危害行为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
(自然人 + 单位)
要件 ②
犯罪主观方面
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
(故意 / 过失 + 目的 / 动机)
要件 ③
犯罪客体
刑法保护而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
(一般 / 同类 / 直接客体)
要件 ④
犯罪客观方面
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
(行为 / 结果 / 因果关系)
⚡ 记忆要点:主体(谁)+ ② 主观方面(心里怎么想)→ 主观要件组合
客体(侵害什么)+ ④ 客观方面(实际怎么做)→ 客观要件组合
四要件同时具备 → 才构成犯罪 · 缺一不可
⭐ 必背 · 多选高频考点

犯罪构成四要件 · 同时具备 · 缺一不可

犯罪主体 + 犯罪主观方面 + 犯罪客体 + 犯罪客观方面 → 四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。
缺任何一个要件 → 不构成犯罪(罪刑法定 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)

📋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有:✔ 犯罪主体 / ✔ 犯罪主观方面 / ✔ 犯罪客体 / ✔ 犯罪客观方面
下列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有:✘ 犯罪对象 / ✘ 犯罪结果(结果犯中才是)/ ✘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(少数犯罪才是)/ ✘ 犯罪动机(仅部分犯罪)

▶ ① 犯罪主体 · 自然人 + 单位(两大类)

👤 犯罪主体 = 自然人 + 单位 必背
01
自然人 · 主体
🧑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+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
(年龄 + 能力 双要件)
02
单位 · 主体
🏢 公司 / 企业 / 事业单位 / 机关 / 固体
(原则:双罚制)
03
一般主体 vs 特殊主体
一般:达到年龄能力即可
特殊:还需特定身份(如国家工作人员
📊 刑事责任年龄 · 四档分层
(刑法第 17 条 · 修正案十一调整)
不满 12 周岁
完全不负刑责
(绝对无责任年龄)
已满 12 不满 14
故意杀人 /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/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
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
已满 14 不满 16
仅对8 种严重犯罪负责:
杀人 · 伤害致伤/亡 · 强奸 · 抢劫 · 贩毒 · 放火 · 爆炸 · 投放危险物质
已满 16 周岁
负完全刑事责任
(完全责任年龄)
⚡ 必背口诀(14-16 八种罪): 杀人抢劫强奸 · 伤死贩毒放火 ·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
⚠ 易错:已满 14 不满 16 仅对"贩卖"毒品负责(不含制造 / 走私 / 运输)
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→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· 不适用死刑
因不满 16 不予刑罚的 → 责令父母 / 监护人管教 · 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
💡 自然人 · 刑事责任能力三档
能力档 认定标准 处罚原则
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正常 · 已满 16(或 14-16 在 8 种罪内)· 醉酒的人 负完全刑事责任
限制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/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· 又聋又哑的人 · 盲人 · 已满 75 周岁的人 可以从轻 / 减轻 / 免除处罚(聋哑 / 盲人 / 75 岁老人)
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/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 · 不满 12 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 → 责令家属严加看管 / 医疗

⚡ 重点: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(不属限制能力)· 又聋又哑的人 /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 / 减轻 / 免除处罚 · 已满 75 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(过失犯罪应当从轻)。

⭐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· 三类主体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缺一不可全选)
年满 16 周岁
且精神正常
→ 负完全刑事责任
间歇性精神病人
精神正常时
犯罪时精神正常
→ 应当负刑事责任
醉酒的人
不论何种醉酒
→ 应当负刑事责任
📋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有:
✔ 年满 16 周岁 · ✔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· ✔ 醉酒的人
下列不属于:✘ 又聋又哑的人(限制能力 · 可从轻减轻)· ✘ 盲人(限制能力)· ✘ 已满 75 周岁老人(可从轻 · 限制能力)· ✘ 精神病发作期(无能力)
⚠ 关键区分: 完全能力(不减轻)= 年满16 · 间歇病人正常时 · 醉酒
限制能力(可从轻减轻)= 又聋又哑 · 盲人 · 已满75 ·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
无能力(不担责)=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· 不满12
🚫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· 两类主体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不负刑事责任)
不满 12 周岁
绝对无责任年龄
不论犯何种罪 → 一律不负刑事责任
完全丧失辨认 / 控制
能力的精神病人
("全疯" · 完全发病期)
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
📋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有:
✔ 不满 12 周岁的人 · ✔ 完全丧失辨认 /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(发病期 · 须经鉴定)
下列不属于:✘ 已满 12 不满 14(部分负刑责 · 严重罪经最高检核准)· ✘ 已满 14 不满 16(8 种严重罪负刑责)· ✘ 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(完全能力)· ✘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(限制能力 · 可从轻减轻)
⚠ 不担责 ≠ 不管: 不满 12 周岁 → 责令父母 / 监护人管教 · 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
完全发病期精神病人 → 责令家属 /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· 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
⚡ 四档能力 · 完整对照:
完全能力(应负全责)= 年满16 · 间歇病人正常时 · 醉酒
相对无能力(仅严重罪负)= 已满 12 不满 14(2 种罪 + 最高检核准)· 已满 14 不满 16(8 种罪)
限制能力(可从轻减轻)= 聋哑 · 盲人 · 75 岁 ·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
无能力不负刑责)= 不满12 · 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("全疯")
🔶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· 两档未成年人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仅对特定严重罪负刑责 · 其余犯罪不负)
① 第一档
已满 12 不满 14
仅对 2 类严重罪负责:
故意杀人
故意伤害罪(致人死亡 /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)
⚠ 须情节恶劣 + 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
② 第二档
已满 14 不满 16
仅对 8 种严重罪负责:
▸ 故意杀人 ·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/ 死亡
▸ 强奸 · 抢劫 · 贩卖毒品
▸ 放火 · 爆炸 · 投放危险物质
⚡ 口诀:杀人抢劫强奸 · 伤死贩毒放火 ·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
📋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有:
✔ 已满 12 不满 14(仅严重罪 + 最高检核准)· ✔ 已满 14 不满 16(仅 8 种严重罪)
关键:仅对特定严重罪负责 · 其他犯罪不负刑责(如盗窃 · 诈骗 · 敲诈勒索)
⚠ 关键易错:
14-16 仅对"贩卖"毒品负责(不含制造 / 走私 / 运输毒品)
② 12-14 必须情节恶劣且经最高检核准 → 缺一不可
③ 相对无 ≠ 完全无:实施其他犯罪 → 不负刑责(但可责令父母管教 / 专门矫治教育)
⚡ 四档能力 · 完整对照:
完全能力(应负全责)= 年满16 · 间歇病人正常时 · 醉酒
相对无能力(仅严重罪负)= 已满12不满14(2 种罪 + 最高检核准)· 已满14不满16(8 种罪)
限制能力(可从轻减轻)= 聋哑 · 盲人 · 75 岁 ·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
无能力(不负刑责)= 不满12 · 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("全疯")
⚠ 必背 · 8 种罪边界澄清

已满 14 不满 16 · 8 种罪边界必背

✔ 贩卖毒品罪
贩卖(出售 / 出售为目的的收购)
✘ 不含:运输 · 制造 · 走私毒品
✘ 不含:吸毒(自损行为 · 非犯罪构成要件的"贩卖")
✔ 爆炸罪
引燃 / 引爆(实施爆炸行为本身)
✘ 不含:非法制造爆炸物罪
✘ 不含:非法持有爆炸物罪
✔ 投放危险物质罪
法律正式罪名 = 投放危险物质罪
✘ 不是"投毒罪"("投毒"是俗称)
✘ 危险物质含毒害性 · 放射性 · 传染病病原体
⚡ 一句话记忆: 贩毒 = 只卖(不运不造不吸)· 爆炸 = 只炸(不持不造)· 投放危险物质罪 = 正式罪名(非"投毒")
⚠ 重要: 14-16 岁对上述非边界行为(如运输毒品 · 制造爆炸物 · 持有爆炸物)不负刑事责任 · 但因已满 16 周岁后实施可构成犯罪 → 须按相对无能力处理 · 仅追究 8 种严重罪。
🔵 减轻(限制)刑事责任能力 · 三类主体 + 应当 vs 可以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应当 / 可以 必须分清)
① 未成年人
不满 18 周岁
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
(不是"可以"!· 强制性规定)
⚠ 不适用死刑 · 不得剥夺政治权利(独立适用时)
⚠ 宣告缓刑符合条件应当宣告
② 老年人
已满 75 周岁
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
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
⚠ 不适用死刑(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除外
③ 残疾人
又聋又哑的人 / 盲人
可以从轻 · 减轻或免除处罚
(三档幅度最大)
又聋又哑 = 两项并存(聋 + 哑)· 非单项
⚠ 须聋且哑 · 仅聋或仅哑不适用
④ 未完全丧失辨认 / 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(补充第四类)
精神病人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→ 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
⚡ 应当 vs 可以 · 必背口诀:
应当(强制 · 必须):① 不满 18(一律从轻或减轻)· ② 75 岁过失犯罪 · ③ 未完全丧失能力精神病人("可以"是法条原文)
可以(裁量 · 由法官):① 75 岁故意犯罪 · ② 聋哑 / 盲人 · ③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
⚠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有:
✔ 不满 18 周岁 · ✔ 已满 75 周岁 · ✔ 又聋又哑的人 · ✔ 盲人 · ✔ 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
⚡ 四档能力 · 完整对照(终版):
完全能力(应负全责 · 不减轻)= 年满16 · 间歇病人正常时 · 醉酒
相对无能力(仅严重罪负)= 12-14(2 种罪 + 最高检核准)· 14-16(8 种罪)
减轻(限制)能力(可/应当从轻减轻)= 不满18 · 75岁 · 聋哑 · 盲人 · 未完全丧失能力精神病人
无能力(不负刑责)= 不满12 · 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("全疯")
📖 刑法

第 17 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第 17 条第 3 款(修正案十一新增)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第 18 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。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
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

🏢 单位犯罪 · 双罚制为原则
双罚制(原则)
① 对单位 → 判处罚金
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+ 直接责任人员 → 判处刑罚
(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适用)
单罚制(例外)
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(不罚单位)
例: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· 妨害清算罪 · 私分国有资产罪
⚡ 单位范围: 公司 · 企业 · 事业单位 · 机关 · 团体 · 包括国有 / 集体 / 私营各类组织 · 不含个体工商户 / 个人合伙(按自然人犯罪处理)。

▶ ② 犯罪主观方面 · 故意 / 过失(两大类)

🧠 犯罪主观方面 = 故意 + 过失 必背
01
犯罪故意 · 明知 + 希望 / 放任
🎯 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 → 希望放任其发生
(第 14 条 · 直接故意 + 间接故意)
02
犯罪过失 · 应预见 / 已预见
😴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(疏忽)· 已预见而轻信能避免(自信)
(第 15 条 · 疏忽大意 + 过于自信)
03
意外事件 · 非故意 + 非过失
🌪 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→ 不是犯罪
(第 16 条)
04
犯罪目的 / 动机
💡 目的:希望达到的结果(部分犯罪构成要件)
动机:刺激犯罪的内心起因(影响量刑)
🧠 犯罪主观方面 · 四要素(含)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含 4 项 · 缺一不可全选)
要素 ①
犯罪故意
明知 + 希望 / 放任 → 危害结果发生
直接故意 + 间接故意两种 · 第 14 条
要素 ②
犯罪过失
应预见未预见 / 已预见轻信避免 → 结果发生
疏忽大意 + 过于自信两种 · 第 15 条
要素 ③
犯罪目的
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达到的危害结果心理
部分犯罪构成要件(如非法占有目的)
要素 ④
犯罪动机
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或心理冲动
一般非构成要件 · 仅影响量刑
⚡ 主次分类:
核心要素(任何犯罪必须具备):犯罪故意 或 犯罪过失(二选一)→ 决定罪与非罪
选择要素(部分犯罪适用):犯罪目的 · 犯罪动机 → 影响此罪与彼罪 / 量刑轻重
📋 多选题陷阱: 下列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有:✔ 犯罪故意 · ✔ 犯罪过失 · ✔ 犯罪目的 · ✔ 犯罪动机
下列不属于(即属于其他要件)的有:✘ 危害行为(客观方面)· ✘ 危害结果(客观方面)· ✘ 犯罪对象(独立于四要件)· ✘ 刑事责任年龄(主体要件)
🎯 主观方面 · 六项精确定义
(背定义必用 · 三要素结构:认知 + 态度)
要素 ③
💡 犯罪目的
定义: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(希望实现的目标)
要素 ④
💭 犯罪动机
定义: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(内心起因 / 心理冲动)
要素 ① 犯罪故意(第 14 条 · 明知 + 希望 / 放任)
① 直接故意
明知:会发生危害结果
态度希望(追求)
→ 必然 / 可能发生都包括
② 间接故意
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
态度有意放任(听之任之)
→ 仅"可能发生"
要素 ② 犯罪过失(第 15 条 · 应预见 / 已预见 + 未避免)
③ 疏忽大意的过失
认知应当预见可能发生
实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
→ "忘了想"型
④ 过于自信的过失
认知已经预见可能发生
态度轻信能够避免
→ "老司机"型(自认技术好)
⚡ 必背 · 三要素速记:
明知 + 希望 = 直接故意(必然/可能)
明知 + 有意放任 = 间接故意(仅可能)
应预见 + 疏忽大意 = 疏忽大意过失(忘了想)
已预见 + 轻信能避免 = 过于自信过失(老司机)
📌 易混区分 · 关键看"认知程度":
─ 直接故意:"明知发生"(含必然)· 认知最全
─ 间接故意:明知"可能"发生(不含必然)· 认知不全
─ 过于自信:"已经预见"可能(认知但反对)
─ 疏忽大意:未预见(应预见 · 认知缺失)
🧠 主观心理状态 · 四分对比图
犯罪故意(第 14 条)
认知:明知会发生 + 态度:希望/放任
① 直接故意
明知必然 / 可能发生 + 希望(追求)
例:甲杀乙 · 持刀刺向心脏
② 间接故意
明知可能发生 + 放任(听之任之)
例:甲毒乙妻 · 知幼子可能吃 · 不阻止
犯罪过失(第 15 条)
认知:应当预见 / 已预见 + 态度:未避免
③ 疏忽大意过失
应当预见 + 没有预见("忘了想")
例:猎人射击 · 未看人形 · 误射
④ 过于自信过失
已经预见 + 轻信能避免("以为不会")
例:司机超速 · 自认技术好 · 出车祸
⚡ 间接故意 vs 过于自信过失 · 关键区分:
间接故意 → 行为人不反对结果发生(发生与否均接受)
过于自信过失 → 行为人反对结果发生(相信能避免)· 结果发生违背其本意
💡 犯罪目的 vs 犯罪动机 · 区分
犯罪目的(希望达到的结果)
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
─ 盗窃罪 / 诈骗罪 / 抢夺罪 → "非法占有目的"
─ 贪污罪 → "非法占有目的"
─ 绑架罪 → "勒索财物目的"
─ 诬告陷害罪 → "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目的"
无此目的 → 不构成此罪
犯罪动机(刺激犯罪的内心起因)
一般非构成要件 · 影响量刑
─ 杀人动机:图财 / 报复 / 嫉妒 / 义愤
─ 盗窃动机:贫困 / 贪婪 / 收藏
动机恶劣 → 量刑从重 · 动机可宽恕 → 量刑从轻
📖 刑法

第 14 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
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第 15 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
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

第 16 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
⚠ 易错陷阱

① 间接故意 ≠ 过于自信过失 · 二者均"已知可能发生",但态度相反:间接故意不反对结果发生 · 过于自信过失反对结果发生(相信能避免)。关键看"结果发生是否违背本意"。

② 疏忽大意过失 ≠ 意外事件 · 二者均"未预见",但前提不同: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(有预见能力)· 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(无预见能力)· 关键看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

③ 过失犯罪 =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责 · 第 15 条第 2 款明文规定 · 与故意犯罪(当然负刑责)不同 · 例:过失毁坏财物(无明文 → 不构成犯罪)。

④ "目的犯"缺目的 → 不构成该罪 · 如盗窃罪缺"非法占有目的" →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无罪 · 不构成盗窃罪。

⑤ 间接故意 + 危险犯 · 部分严重犯罪仅故意构成(如放火罪、爆炸罪)· 过失不构成同种罪(过失放火 → 失火罪)· 注意罪名不同

💡 主观状态四分 · 对比表
类型 认知 态度 本意 举例
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 / 可能 希望(追求) 希望发生 谋杀 · 持刀刺心
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 放任(听之任之) 不反对发生 毒妻任幼子误食
疏忽大意过失 未预见(应预见) 疏忽(忘了想) 反对发生 猎人未察人形误射
过于自信过失 已预见 轻信能避免 反对发生 超速司机自信技术
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 无意志 不可抗力 · 突发外力

⚡ 一句话: 故意(明知 + 希望/放任)> 过失(疏忽/自信)> 意外(无过错)· 处罚力度递减 · 故意必罚 · 过失法有规定才罚 · 意外非罪。

本节口诀
主观方面 · 故意(希望 / 放任)· 过失(疏忽 / 自信)· 意外(不可抗 / 不可预)
直接故意 = 明知 + 希望 · 间接故意 = 明知 + 放任
疏忽大意 = 应预见未预见 · 过于自信 = 已预见轻信避免
间接故意 vs 自信过失 → 看本意(不反对 vs 反对)
目的 = 部分犯罪构成要件 · 动机 = 仅影响量刑

▶ ③ 犯罪客体 · 社会关系(抽象)vs 犯罪对象(具体)

🎯 犯罪客体 = 社会关系 · ≠ 犯罪对象(人 / 物) 必背
01
犯罪客体 · 社会关系
🌐 刑法保护而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
(抽象 · 如人身关系 / 财产关系)
02
犯罪对象 · 人或物
👤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具体物
(具体 · 如被害人 / 被盗财物)
03
客体三层分类
📚一般客体(一切犯罪共同)
同类客体(十大类罪依据)
直接客体(具体犯罪)
04
客体必备 · 对象非必备
任何犯罪都有客体(必备要件)
有些犯罪无对象(如偷越国境罪)
⚖ 犯罪客体 vs 犯罪对象 · 抽象 vs 具体
(多选题高频考点 · 必须分清)
概念 A
🎯 犯罪客体
性质社会关系(抽象)
典型:人身关系 · 财产关系 · 公共安全 · 国家主权
地位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
受损:必然受侵害(犯罪本质)
概念 B
📦 犯罪对象
性质具体人或具体物(具体)
典型:被害人(人)· 被盗财物 / 被烧房屋(物)
地位非必备要件(部分犯罪无对象)
受损:不一定受损害(如盗窃的财物完好)
⚡ 必背口诀:
客体 = 社会关系(抽象) · 关系 / 秩序 / 制度
对象 = 人或者物(具体) · 被害人 / 财物 / 房屋
💡 典型犯罪 · 客体 vs 对象 实例对照表
罪名 🎯 犯罪客体(社会关系) 📦 犯罪对象(人 / 物)
盗窃罪 财产所有权(财产关系) 被盗的财物(物)
故意杀人罪 人的生命权(人身关系) 被害(人)
故意伤害罪 人的健康权(人身关系) 被害(人)
抢劫罪 财产所有权 + 人身权(复杂客体) 被害 + 财
放火罪 公共安全(社会关系) 被烧的房屋 / 财物(物)
偷越国(边)境罪 国(边)境管理秩序 无对象(只有客体)
脱逃罪 监管秩序 无对象(只有客体)

⚡ 一句话: 任何犯罪都有客体(社会关系受侵害)· 但不一定有对象(如偷越国境罪 / 脱逃罪 / 重婚罪 / 伪证罪 等只有客体无对象)· 有对象时 → 客体通过对象受侵害而体现。

🏛️ 犯罪客体 · 三层分类(由广到窄)
① 一般客体
一切犯罪共同侵害
=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
(最高抽象 · 统一性)
② 同类客体
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
= 十大类罪分类依据
(如公共安全 / 财产权)
③ 直接客体
具体犯罪侵害的具体关系
= 个案定性依据
(如杀人 → 生命权)
⚡ 复杂客体 vs 单一客体:
单一客体 = 侵害一种社会关系(如盗窃罪 → 财产权)
复杂客体 = 同时侵害两种以上社会关系(如抢劫罪 → 财产权 + 人身权 · 贪污罪 → 财产权 + 职务行为廉洁性)
📖 刑法

第 2 条(摘要)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,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,以保卫国家安全,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,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维护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……

📖 法理:第 2 条所列"国有财产 / 公民财产 / 人身权利 / 社会秩序"等就是犯罪客体的范围——都是社会关系(财产关系 / 人身关系 / 社会管理秩序)。

⚠ 易错陷阱

① 客体 ≠ 对象(核心) · 客体抽象社会关系(财产所有权 · 生命权)· 对象具体人或物(被盗财物 · 被害人)。"盗窃罪客体"应答"财产所有权",不是"被偷的钱包"。

② 对象不一定受损害 · 如盗窃的财物本身完好 · 但所有权关系受侵害 → 客体仍受侵害。

③ 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对象 · 偷越国境罪 / 脱逃罪 / 重婚罪 / 伪证罪只有客体无对象 · 但所有犯罪都有客体。

④ 同一对象可表现不同客体 · 同样是偷电力设备 → 构成盗窃罪(客体:财产权)或破坏电力设备罪(客体:公共安全)→ 看侵害的主要社会关系

⑤ 复杂客体 = 多罪名边界 · 抢劫罪(财产 + 人身)≠ 盗窃罪(仅财产)· 复杂客体的犯罪处罚更重

本节口诀
犯罪客体 · 社会关系(抽象)· ≠ 犯罪对象(人 / 物 · 具体)
客体必备 · 对象非必备(偷越国境 · 脱逃 · 重婚 · 伪证 等无对象)
客体三层:一般(统称)→ 同类(十大类罪依据)→ 直接(具体犯罪)
复杂客体 = 抢劫(财产+人身)· 贪污(财产+廉洁)
盗窃答"财产所有权" · 不是"被偷的钱包"

▶ ④ 犯罪客观方面 · 危害行为 / 危害结果 / 因果关系

⚙️ 犯罪客观方面 = 危害行为 + 危害结果 + 因果关系 必背
01
危害行为 · 必备要件
🦵 任何犯罪都必须有 → 作为 / 不作为
(核心要素 · 必备要件)
02
危害结果 · 选择要件
💥 对客体的实际侵害(人身 / 财产 / 秩序)
(结果犯要求 · 行为犯不要求)
03
因果关系 · 桥梁要件
🔗 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客观联系
(仅在结果犯中需要认定)
04
时间 / 地点 / 方法 · 选择要件
📍 少数犯罪的构成要件(如暴力取证罪)
(多数犯罪不影响定性)
⚙️ 危害行为 · 作为 vs 不作为
① 作为 · 积极行动
行为人以积极行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
典型:杀人 · 抢劫 · 盗窃 · 强奸 · 放火
("做不该做的事")
② 不作为 · 消极不履行
行为人有特定义务能履行不履行
典型:不作为故意杀人(不喂养婴儿)· 不救助 · 不报税
("该做的事不做")
⚡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:必须有"作为义务"(4 大来源):
法律明文规定(如父母抚养子女 · 子女赡养父母)
职务 / 业务要求(如医生救死 · 警察救助 · 消防员灭火)
法律行为(如保姆合同 · 已建立的看护关系)
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(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 → 产生救助义务)
⚠ 关键: 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:① 有作为义务 · ② 能履行 · ③ 不履行 → 缺一不可
🔗 客观方面三要素 · 流程图
起点 · 必备
① 危害行为
作为 / 不作为
任何犯罪必备
桥梁 · 认定要件
② 因果关系
行为 引起 结果
仅结果犯需认定
终点 · 选择要件
③ 危害结果
实际侵害
结果犯要求
⚡ 要件性质:
必备要件(任何犯罪都要):危害行为
选择要件(仅特定犯罪要求):危害结果 · 因果关系 · 时间 · 地点 · 方法
💡 行为犯 vs 结果犯 · 关键区分
类型 认定标准 既遂时机 典型罪名
行为犯 只要实施危害行为即构成 行为完成 → 即既遂 强奸罪 · 脱逃罪 · 伪证罪 · 偷越国境罪
结果犯 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才构成 结果发生 → 才既遂 故意杀人罪 · 盗窃罪 · 抢劫罪 · 诈骗罪
危险犯 足以造成严重危险(不要求实害) 危险状态出现 → 既遂 放火罪 · 破坏交通工具罪 ·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

⚡ 一句话: 行为犯看行为(做完即既遂)· 结果犯看结果(出了事才既遂)· 危险犯看危险(够危险就既遂 · 不必有实害)· 因果关系只在结果犯中需要认定。

📖 刑法

第 13 条(摘要)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…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……

📖 法理:刑法第 13 条明确将"危害社会的行为"作为犯罪的客观基础——即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

⚠ 易错陷阱

① 思想 ≠ 危害行为 · 单纯的思想活动(如日记中写杀人计划)不构成犯罪 · 必须有客观行为(犯意表示 / 预备行为也未必都构成)。

② 不作为 ≠ "什么都没做" · 不作为前提是有作为义务(4 大来源)+ 能履行。路人见死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(无作为义务)· 但医生 / 警察 / 父母见死不救构成

③ 危害结果 ≠ 犯罪对象 · 危害结果是对客体的实际侵害(如人死 / 财产灭失)· 不是对象本身(如尸体 / 毁坏的物)。

④ 行为犯既遂早 · 结果犯既遂晚 · 强奸罪(行为犯)完成性行为即既遂 · 故意杀人罪(结果犯)须被害人死亡才既遂(未死 = 未遂)。

⑤ 危险犯 ≠ 结果犯 · 放火罪(危险犯)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既遂 · 不要求实际烧毁房屋 · 与失火罪(结果犯)需实害不同。

本节口诀
客观方面 · 危害行为(必备)→ 因果关系(桥梁)→ 危害结果(选择)
危害行为 = 作为 / 不作为(不作为需 4 大作为义务来源)
犯罪类型:行为犯(做完即既遂)· 结果犯(出事才既遂)· 危险犯(够危险就既遂)
思想 ≠ 行为 · 见死不救 ≠ 不作为犯罪(须有作为义务)
犯罪构成 · 四要件详解
① 犯罪主体 · 谁实施犯罪
自然人: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+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
单位:公司 / 企业 / 事业单位 / 机关 / 团体(双罚制)
特殊主体:贪污罪(国家工作人员)· 渎职罪(国家机关工作人员)等
② 犯罪客体 · 侵害何种社会关系
一般客体: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
同类客体: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(十大类罪分类依据)
直接客体:具体犯罪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
≠ 犯罪对象:客体是社会关系 · 对象是具体人或物
③ 犯罪主观方面 · 故意或过失
故意(直接 / 间接):明知 + 希望 / 放任结果发生
过失(疏忽大意 / 过于自信):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/ 已预见轻信能避免
目的 / 动机:部分犯罪构成要件(如贪污的"非法占有目的")
④ 犯罪客观方面 · 行为与结果
危害行为:作为(积极行动)/ 不作为(消极不履行义务)
危害结果:对客体的实际侵害
因果关系:行为与结果的引起关系
时间 / 地点 / 方法:少数犯罪的构成要件
📖 刑法

第 13 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;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

第 14 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

第 15 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

⚠ 易错陷阱

① "犯罪客体" ≠ "犯罪对象" · 客体 = 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(抽象)· 对象 = 具体的人或物(具体)。例:盗窃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(社会关系)· 对象是被偷的财物(具体物)。

② "但书"不是免罚 · 是不认为犯罪 · 第 13 条但书规定"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"——是非罪(不进入刑事程序)· 不是"有罪但不罚"。

③ 三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· 缺一不可。例:紧急避险造成损害——无社会危害性(不属于犯罪)· 即便符合形式违法性也不构成犯罪。

④ 单位犯罪 = 双罚制为原则 · 单位犯罪原则上对单位判罚金 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刑罚(双罚)· 例外单罚(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)。

⑤ 故意 vs 过失 · 不限于"想不想" · 故意含间接故意(放任)· 过失含过于自信的过失(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)· 二者区分关键看对结果的态度

💡 犯罪 vs 一般违法 · 区分表
维度 犯罪(刑事违法) 一般违法(行政 / 民事)
社会危害性 严重(达到刑罚程度) 较轻(未达刑罚程度)
违法性质 违反刑法 违反治安管理 / 民事 / 经济法规
法律后果 刑罚(主刑 + 附加刑) 行政拘留 / 罚款 / 民事赔偿
认定机关 人民法院(判决) 行政机关 / 仲裁机构 / 当事人协商
认定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行政程序 / 民事诉讼程序

⚡ 一句话: 严重社会危害性是质的规约 · 刑事违法性是量的界限(罪刑法定)·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程度的体现。三者共同划定罪与非罪。

本节口诀
犯罪 · 严重危害 · 刑事违法 · 应受刑罚(三特征缺一不可)
犯罪构成 · 主体 · 客体 · 主观 · 客观(四要件)
但书:情节显著轻微 + 危害不大 → 不认为是犯罪
客体 ≠ 对象 · 故意含间接 · 过失含自信 · 单位犯罪双罚为原则

排除犯罪性事由

🛡️ 排除犯罪性事由 = 不构成犯罪的合法化行为 必背
排除犯罪性事由:行为在客观上看似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,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反而有利于社会,因此不构成犯罪、不负刑事责任。两大核心: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
01
正当防卫 · 第 20 条
⚔️ 正在进行(-ing)· 5 大条件
严重暴力犯罪 → 特殊防卫(无限防卫权
02
紧急避险 · 第 21 条
🆘 保大放小 · 损害第三人较小法益
警察 / 消防员等特责人不能避险
03
其他事由
📋 意外事件 / 不可抗力 / 被害人承诺
自救行为 / 履行职务
⚔️ ① 正当防卫 · 5 大成立条件 第 20 条
📖 刑法第 20 条 · 法条原文

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
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⚡ 正当防卫 · 核心速记(必背)

保护对象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 他人 时间:不法侵害正在进行-ing · 已经开始 + 尚未结束) 后果不负刑事责任

📌 正当防卫 · 5 大成立条件(缺一不可)
起因条件:必须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
─ 不存在:合法行为 · 想象的侵害(假想防卫)· 动物自发侵袭(紧急避险)
时间条件:不法侵害正在进行-ing
─ 已经开始 + 尚未结束 ─ 不能事前防卫(侵害尚未开始)· 不能事后防卫(侵害已结束)
主观条件(防卫意图):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,且为了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
防卫挑拨(故意激怒对方再"防卫")· 相互斗殴 · 偶然防卫 → 均不成立
对象条件: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
─ 误伤第三人 → 按假想防卫 / 过失犯罪 / 紧急避险处理
限度条件: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
─ 综合判断:侵害性质 / 强度 / 紧迫程度 ─ 超过 → 防卫过当(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)
💡 正当防卫 · 三层结构(必背)
类型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
① 一般正当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一般不法侵害 · 未超限度 不负刑事责任
②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· 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
无防卫过当罪(按所构成的故意 / 过失犯罪定罪)
③ 特殊防卫
(无限防卫权 · 无过当防卫)
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/ 杀人 / 抢劫 / 强奸 / 绑架 /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→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

⚡ 一句话:正当防卫 → 不负刑责;防卫过当 → 减免处罚(无此罪);特殊防卫 → 致死也不过当(仅针对 5 类严重暴力)。

⚠ 易错陷阱 · 防卫过当

无防卫过当罪!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,应根据防卫人的主观心理(故意 / 过失)与客观行为认定具体犯罪(如故意伤害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),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防卫过当 = 行为过当 + 罪过形式(非故意即过失)。

🆘 ② 紧急避险 · 7 大成立条件 第 21 条
📖 刑法第 21 条 · 法条原文

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属于紧急避险,不负刑事责任。
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

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,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
⚡ 紧急避险 · 核心速记(必背)

核心原则保大放小(牺牲较小法益保护较大法益) 危险来源 动物 自然灾害
法益位阶生命权 > 健康权 > 财产权 主体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(警察 / 消防员

📌 紧急避险 · 7 大成立条件(缺一不可)
起因条件: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
─ 来源:自然灾害 / 动物侵袭 / 人的行为 / 机器故障 / 其他
时间条件:危险正在发生(已经发生但尚未消除)
─ 事前避险 / 事后避险 → 不成立,可能构成犯罪
主观条件:有避险意图,为了保护更大或同等合法权益
─ 保护非法利益(如保护赃物)→ 不成立
对象条件: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
─ 区别于正当防卫(防卫针对侵害人本人)
可行性条件不得已 ·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
─ 能逃跑 / 报警 / 躲避 → 不能直接避险损害第三人
限度条件保大放小 · 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
─ 法益位阶:生命权 > 健康权 > 财产权 · 同等法益不能避险
主体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
警察不能因危险拒绝执法 · 消防员不能因危险逃避救火 · 医生不能拒绝救治传染病
⚠ 易错陷阱 · "不得已"是避险关键

"不得已"是紧急避险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!正当防卫不要求"不得已"(即使能逃跑也可以反击),紧急避险必须"不得已"(能跑就跑,不能损害第三人)。

⚠ 易错陷阱 · 避险过当
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→ 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· 无紧急避险过当罪(同防卫过当,不是独立罪名,按所构成的故意 / 过失犯罪定罪)。

③ 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 · 6 大维度对比 必考
💡 对比表 · 必考
对比维度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
① 危险来源 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/ 动物 / 人的行为 / 机器等多种
② 针对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
③ 必要性 不要求"不得已"(能跑也能反击) 必须"不得已"(无其他方法才能损害第三人)
④ 限度要求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
⑤ 主体限制 无限制 职务 / 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避免本人危险
⑥ 特殊情形 对严重暴力犯罪 → 特殊防卫(无过当) 无特殊避险制度
📋 ④ 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 · 补充了解 补充
📌 其他常见排除犯罪性事由
意外事件:行为人无法预见 / 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
─ 主观上无罪过(既无故意也无过失)→ 不构成犯罪
不可抗力:行为人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量
─ 自然灾害 / 突发疾病 / 第三人暴力强制
被害人承诺:被害人真实同意损害自己的法益
─ 限制:生命 / 严重重伤不能承诺(如安乐死在我国仍构成故意杀人)
自救行为: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,因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而自行救济
─ 如:财物被抢后立即追回 ·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
履行职务:依法执行公务 / 职务行为
─ 警察抓捕 · 死刑执行 · 医生手术(需合规)
★ 排除犯罪性事由 · 口诀
正当防卫 · 三层: 一般 → 不负 · 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· 特殊 → 致死不过当
防卫目的: 国家 / 公益 / 本人 / 他人 + 不法 -ing + 对本人
特殊防卫 = 无限防卫权: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+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
紧急避险 · 核心: 保大放小(生命 > 健康 > 财产)· 不得已 · 损第三人 · 警察消防员不能避 · 过当 → 减免(无此罪)
对比核心: 防卫对人 · 避险对第三 · 防卫不"不得已" · 避险必"不得已"

故意犯罪的形态

🎬 故意犯罪 · 4 种形态 = 预备 / 未遂 / 中止 / 既遂 必背
故意犯罪的形态: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,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形成的不同状态。直接故意犯罪的发展轨迹:预备 → 着手实行 → 完成,因停顿点不同形成 4 种形态。
01
犯罪预备
🔧 准备工具 · 制造条件
可从轻 / 减轻 / 免除
02
犯罪未遂 · 欲而不能
🚧 已着手 · 意志外原因 · 未得逞
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
03
犯罪中止 · 能而不欲
自动放弃 / 自动有效防止
无损害 → 免除 · 有损害 → 减轻
04
犯罪既遂
完成 · 符合全部构成要件
按法定刑处罚(基准)
🔧 ① 犯罪预备 · 第 22 条 · 准备阶段 第 22 条
📖 刑法第 22 条 · 法条原文

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

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

📌 犯罪预备 · 核心要点
阶段准备阶段(尚未着手)
─ 已开始准备 · 但还未"着手"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
行为表现
准备工具:购买凶器 / 配置钥匙 / 准备车辆
制造条件:踩点 / 前往犯罪地 / 排查路线 / 守候 / 商议
停止原因:意志之外的原因(被察觉 / 被抓捕 / 工具失效)
─ 若自动停止 → 转化为犯罪中止(预备阶段的中止)
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
─ 三档从宽齐全 · 但用"可以"非"应当"
🚧 ② 犯罪未遂 · 第 23 条 · 欲而不能 第 23 条
📖 刑法第 23 条 · 法条原文

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
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

⚡ 犯罪未遂 · 核心速记(必背)

一句话欲而不能(想完成但客观原因导致未得逞)
关键词已经着手 意志之外原因 未得逞 处罚: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处罚

📌 犯罪未遂 · 核心要点
阶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
─ 区别于犯罪预备:是否"着手"是分界点
未完成原因意志之外的原因(客观原因)
─ 被害人反抗 / 第三人阻止 / 自然力 / 工具失效 / 警察抓捕
结果未得逞(犯罪目的未实现)
─ 区别于犯罪既遂
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
无"免除处罚"(比预备、中止的从宽幅度小)
③ 犯罪中止 · 第 24 条 · 能而不欲 第 24 条
📖 刑法第 24 条 · 法条原文

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

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

⚡ 犯罪中止 · 核心速记(必背)

一句话能而不欲(本来能完成但主动放弃) 阶段:犯罪过程中-ing · 含预备 + 实行全过程)
处罚:无损害 → 免除处罚 · 有损害 → 减轻处罚

📌 犯罪中止 · 核心要点
时间:犯罪过程中-ing · 预备阶段 + 实行阶段均可)
─ 犯罪完成(既遂)后不能再成立中止
主观自动放弃犯罪故意
─ "能达目的而不欲" · 出于真诚悔悟 / 同情 / 害怕被罚(仍属自动)
客观
消极中止:实行行为未终了 → 自动放弃(不再继续)
积极中止:实行行为已终了 →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
处罚(用应当而非"可以"):
没有造成损害免除处罚(最轻)
造成损害减轻处罚
⚠ 易错陷阱 · 中止的"有效性"

实行行为已终了的中止,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算中止。如果防止失败导致结果发生 → 构成犯罪既遂(不是中止)。

④ 犯罪既遂 · 完成形态 完成
📌 犯罪既遂 · 核心要点
概念: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
─ 犯罪完成 · 不要求一定是结果发生(行为犯 / 危险犯 / 举动犯也可是既遂)
处罚:按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法定刑处罚
─ 是其他 3 种形态量刑的参照基准
⑤ 关键对比 · 犯罪未遂 vs 犯罪中止 必考
💡 未遂 vs 中止 · 5 大维度对比
对比维度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
一句话 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
含义 想完成但客观原因导致未得逞 本来能完成但主动放弃
未完成原因 意志之外(客观:被害人反抗 / 第三人阻止) 自动放弃(主观:悔悟 / 同情 / 害怕)
阶段 已经着手实行(已开始) 犯罪过程中(含预备 + 实行)
处罚 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 无损害 → 免除 · 有损害 → 减轻
📋 ⑥ 4 种形态 · 处罚梯度速记 必背
💡 一图速记 · 处罚梯度
形态 关键词 处罚 程度
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 / 制造条件 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(可以) ★★ 轻
犯罪未遂 已着手 · 意志外原因 从轻或减轻(无免除 ★★★ 较重
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 / 有效防止 无损害 → 免除 · 有损害 → 减轻(应当 ★ 最轻
犯罪既遂 符合全部构成要件 按法定刑处罚(基准) ★★★★ 最重

⚡ 处罚梯度:中止(最轻)< 预备 < 未遂 < 既遂(最重)。中止是唯一"应当"从宽 + 可能"免除"的形态

★ 故意犯罪 4 种形态 · 口诀
核心对比: 未遂 = 欲而不能(想干干不成)· 中止 = 能而不欲(能干不想干)
阶段判定: 预备(准备)→ 着手 → 未遂 / 中止(实行中)→ 既遂(完成)
处罚梯度: 中止最轻(应当减免)· 预备次之(可减免)· 未遂较重(可从减无免除)· 既遂最重(按法定刑)
中止关键词: 自动 + 有效 · 损害定免除 / 减轻

刑罚体系

⛓️ 主刑 5 种 · 从轻到重 = 管制 / 拘役 / 有期 / 无期 / 死刑 必背
刑罚体系:分为主刑(5 种)和附加刑(4 种)。主刑只能独立适用,不能附加于其他主刑;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。
01
管制 · 最轻
🏠 3 月 - 2 年(≤3 年并罚)
社区矫正 · 押 1 抵 2 · 同工同酬
02
拘役
🔒 1 月 - 6 月(≤1 年并罚)
公安执行 · 押 1 抵 1 · 月回家 1-2 天
03
有期徒刑
6 月 - 15 年(并罚 ≤20 / 25 年)
监狱执行 · 押 1 抵 1
04
无期徒刑
终身剥夺自由
监狱执行 · 减刑后实际 ≥13 年
05
死刑 · 最重
💀 立即执行 / 死缓 2 年
死缓不是主刑(是死刑执行方式)
🏠 ① 管制 · 最轻主刑 · 社区矫正 第 38-41 条
📌 管制 · 核心要点
期限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
─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 3 年
执行方式社区矫正 · 不关押
─ 唯一不剥夺人身自由的主刑 ·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
羁押折抵押 1 抵 2
─ 判决前羁押 1 日 → 抵扣刑期 2 日(因管制不关押,故折抵更优惠)
劳动待遇同工同酬
─ 不受歧视 · 从事原来工作或安排其他工作
🔒 ② 拘役 · 短期剥夺自由 第 42-44 条
📌 拘役 · 核心要点
期限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
─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 1 年
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
─ 通常在看守所 · 不必送监狱
羁押折抵押 1 抵 1
─ 判决前羁押 1 日 → 抵扣刑期 1 日
探亲待遇:每月可回家 1-2 天
─ 路途时间不计入刑期 · 体现人道主义
劳动待遇酌量发给报酬
─ 区别于"同工同酬" · 由执行机关根据情况发放
⚠ 易错陷阱 · 拘役 ≠ 拘留

拘役 = 刑罚(主刑)(由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 · 1-6 月拘留 = 行政处罚 / 强制措施(由公安机关决定 · 针对违法行为人 · 通常 ≤15 日)

③ 有期徒刑 · 6 月-15 年 · 最常用 第 45-47 条
📌 有期徒刑 · 核心要点
期限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
─ 具体期限由分则各罪规定(如 5 年以下 / 3-10 年 / 10 年以上等)
数罪并罚规则(第 69 条 · 重点):
─ 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 → 最高不超过 20 年
─ 总和刑期35 年以上 → 最高不超过 25 年
执行机关监狱(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执行)
─ 强制劳动改造 · 接受教育
羁押折抵押 1 抵 1
─ 判决前羁押 1 日 → 抵扣刑期 1 日
④ 无期徒刑 · 终身剥夺自由 第 46 条
📌 无期徒刑 · 核心要点
概念:终身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
─ 适用:严重犯罪但未达到死刑程度
执行:监狱 · 强制劳动改造
─ 可减刑 / 假释 · 但实际执行不能少于 13 年
不折抵:无期限 → 不存在羁押折抵问题
─ 但实务中通常会先折抵有期徒刑期再执行
💀 ⑤ 死刑 · 立即执行 / 死缓 2 年 第 48-50 条
📖 刑法第 48 条 · 法条原文

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

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,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。

⚡ 死刑 · 核心速记(必背)

两种执行方式立即执行 死缓 2 年
关键考点死缓不是主刑方式!死缓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,不是独立刑种
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(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) +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+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(特别残忍手段除外)

💡 死缓 2 年期间 · 4 种处理情形(必背)
死缓期间表现 处理结果 条文
① 没有故意犯罪 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 50 条
② 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第 50 条
③ 故意犯罪 + 情节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第 50 条
④ 故意犯罪 + 未立即执行 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·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 50 条

⚡ 关键:故意犯罪 ≠ 立即执行!必须情节恶劣 + 最高法核准,否则只重新计算死缓期间。

📋 ⑥ 主刑 5 种 · 全维度对比表 必考
💡 主刑 5 种 · 一表速记
主刑 期限 数罪并罚上限 羁押折抵 执行机关 劳动待遇 其他特殊
① 管制 3 月 - 2 年 ≤ 3 年 押 1 抵 2 社区矫正机构 同工同酬 不关押
② 拘役 1 月 - 6 月 ≤ 1 年 押 1 抵 1 公安机关 酌量发报酬 月回家 1-2 天
③ 有期徒刑 6 月 - 15 年 ≤ 20 / 25 年 押 1 抵 1 监狱 同工同酬 最常用
④ 无期徒刑 终身 不折抵 监狱 同工同酬 减刑后 ≥13 年
⑤ 死刑 剥夺生命 法院执行 立即 / 死缓 2 年
⚠ 易错陷阱 · 数罪并罚上限

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关键分水岭是35 年
─ 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 → 最高不超过 20 年
─ 总和刑期35 年以上 → 最高不超过 25 年

★ 主刑 5 种 · 口诀
期限口诀(速记): 3-2-3(3月-2年,≤3)· 拘 1-6-1(1月-6月,≤1)· 有 6 月-15(≤20/25)
羁押折抵: 管 押1抵2(独一份)· 拘 / 有 押1抵1 · 无 / 死 不折抵
执行机关: 管 社区 · 拘 公安 · 有 / 无 监狱 · 死 法院
劳动待遇: 管 同工同酬 · 拘 酌量发报酬 · 有 / 无 同工同酬
死缓 4 情形: 无故意 → 无期 · 大功 → 25 年 · 故意+恶劣 → 立即执行 · 故意未执行 → 重算+备案
关键陷阱: 拘役 ≠ 拘留 · 罚金 ≠ 罚款 · 死缓不是主刑
📎 附加刑 4 种 · 可独立 / 可附加适用 第 34-37 条
附加刑可独立适用,也可附加适用(区别于主刑只能独立适用)。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多种附加刑。
01
罚金
💰 强制缴纳金钱
罚金 ≠ 罚款(刑罚 vs 行政)
02
剥夺政治权利
🗳 剥夺 4 项政治权利
领导职务剥夺 · 普通职员可任
03
没收财产
📦 没收个人所有财产
与家庭无关 · 留家属生活必需
04
驱逐出境
强制外国人离开中国
仅外国人 · 10 年内不准入境
💰 ① 罚金 · 强制缴纳金钱 第 52-53 条
📌 罚金 · 核心要点
概念: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
─ 适用:贪利犯罪 / 经济犯罪 / 较轻犯罪
缴纳方式
一次缴纳:期满后一次性缴纳
分期缴纳:确有困难可分期
强制缴纳:期满不缴 → 强制追缴
随时追缴:任何时候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→ 随时追缴
数额:根据犯罪情节 + 罪犯经济状况决定
─ 没有统一数额上下限 · 由法院裁量
⚠ 易错陷阱 · 罚金 ≠ 罚款

罚金 = 刑罚(附加刑 · 由法院判处 · 针对犯罪分子) 罚款 = 行政处罚(由行政机关决定 · 针对行政违法者)

🗳 ② 剥夺政治权利 · 4 项权利 第 54-58 条
📖 刑法第 54 条 · 法条原文

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被选举权

(二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

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

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

💡 剥夺 4 项政治权利 · 速记
权利 说明
① 选举权 / 被选举权 最基本的政治权利
② 6 大自由 言论 · 出版 · 集会 · 结社 · 游行 · 示威
③ 国家机关职务 权力 / 行政 / 监察 / 司法机关的任何职务(含普通职员)
④ 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国有公司 / 企业 / 事业单位 / 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· 可担任普通职员
⚠ 易错陷阱 · ③ vs ④ 范围不同

项剥夺国家机关任何职务(含普通职员); 第 项只剥夺国有单位领导职务 · 可以担任普通职员

📦 ③ 没收财产 · 仅限个人所有部分 第 59-60 条
📌 没收财产 · 核心要点
概念: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
仅限个人所有,与家庭无关
范围限制:不得没收家属所有 / 应有份额
─ 必须为家属留出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
适用:严重犯罪(危害国家安全 / 严重经济犯罪 / 毒品犯罪)
─ 可没收一部全部,由法院裁量
债务偿还(第 60 条):没收财产前犯罪人所负正当债务,需要以财产偿还的,应当偿还
─ 经债权人请求 · 由法院裁定
④ 驱逐出境 · 仅适用于外国人 第 35 条
📌 驱逐出境 · 核心要点
概念:强制外国人离开中国国(边)境
仅适用于外国人(中国公民不适用)
适用方式独立适用附加适用
─ 独立: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外国人
─ 附加: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
后果10 年内不准入境
─ 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再次入境中国
📋 ⑤ 附加刑 4 种 · 对比表 必考
💡 附加刑 4 种 · 一表速记
附加刑 内容 关键点 适用对象
① 罚金 缴纳金钱 ≠ 罚款(刑罚 vs 行政处罚) 贪利 / 经济犯罪
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 4 项政治权利 选举 / 6 自由 / 国家机关职务 / 国有单位领导 危害国家安全等
③ 没收财产 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仅个人(与家庭无关)· 留家属生活必需 严重犯罪
④ 驱逐出境 强制外国人出境 仅外国人 · 10 年内不准入境 犯罪的外国人
★ 附加刑 4 种 · 口诀
特点: 可独立 / 可附加 · 一罪可叠加多附加刑
4 种速记: 罚金(≠罚款)· 政治权利(4 项)· 没收财产(仅个人)· 驱逐出境(仅外国人)
剥夺政治权利 4 项: 选举 + 6 大自由(言出集结游示)+ 国家机关职务 + 国有单位领导
关键陷阱: 罚金 ≠ 罚款 · 没收个人 ≠ 没收全家 · 驱逐 = 仅外国人 + 10 年禁入
· · · · ·

第二节 刑法分则

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,按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分为 10 大类罪① 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 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④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 ⑤ 侵犯财产罪 ⑥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⑦ 危害国防利益罪 ⑧ 贪污贿赂罪 ⑨ 渎职罪 ⑩ 军人违反职责罪

📖 第二节 内容整理中
等待逐条发送视频课程内容 · 将按罪名分类展开